香港出擊:正式公佈家辦稅務減免草案,要吸引200個家辦


“新港之爭”愈演愈烈。

 

近日,香港放出了大招。港府正式公佈了有關單一家辦稅務減免的“條例草案”,藉以為單一家辦在香港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寬減。小編今天解讀條例草案的要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據業界估計,2021年全球有超過61萬名超高資產淨值人士,當中逾169 000名(27%)身處亞洲。家族辦公室作為負責為超高資產淨值人士處理其財富的日常管理和行政的載體,受到越來越多認可與關注。

 

家族辦公室在考慮落戶和管理其投資的地點時,稅務待遇通常是影響其決定的一項重要因素。

 

為了吸引家族辦公室來港落戶,並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確定性,香港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二二至二三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公佈,政府會為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寬減。

 

立法建議的目的是在《條例》中加入新訂的獨立條文,將基金現時享有的相若稅務寬減安排適用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借此令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符合資格獲得稅務寬減。

 

2022年12月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行政會議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應向立法會提交《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下稱為“《條例草案》”),藉以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稅務寬減。

 

而此前,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曾提出,“政府會在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為合資格家族辦公室提供稅務寬免,目標是在2025年年底前推動不少於200間家族辦公室在港設立或擴展業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家族辦公室是一個獨特的社群,背後所牽涉的投資面非常廣闊,家辦落戶本港可帶動投資服務需求,東南亞、中東等地家族都有興趣來香港做家辦業務。

 



01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符合一定要求

 

目前,所有在香港營運的基金如符合在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指明條件,便可就若干交易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條例草案》建議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符合下列要求可獲得稅務寬減:

 

a)構架: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為實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或設立),而且不是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

 

b)擁有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與單一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有關連;

 

c)中央管理和控制: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

 

d)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管理: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12管理,並符合最低資產門檻;

 

e)實質活動要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在香港進行其主要賺取收入活動,並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上,為確保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與單一家族(“相關家族”)有關連,《條例草案》建議相關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對該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

 

02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管理

 

為了將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帶入香港的政策目標,《條例草案》建議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必須由與其有關連的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

 

要成為某家族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該單一家族辦公室須滿足以下條線:

 

a)   須為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

b)   須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成員直接和間接享有;及須符合下文第(i)和(ii)段的條件:

 

i)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單一家族辦公室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務,而提供該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須予課稅;

 

ii)單一家族辦公室符合安全港規則,即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應評稅利潤中,最少有75%得自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務。

 

為確保有效持續監察和執行擬議稅務寬減制度,《條例草案》亦建議由同一個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並可受惠於擬議稅制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不得超過50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可透過選擇機制,就稅務寬減作出選擇。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沒有把聯合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納入現時的稅務建議內,原因是聯合家族辦公室一般屬獨立的服務提供者而並非由相關家族擁有。聯合家族辦公室亦可能為多個不同家族所擁有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其他投資實體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03稅收優惠的最低門檻

 

為吸引超高資產淨值人士來港成立家族辦公室和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條例草案》建議,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相關家族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所管理《條例》指明的資產(“指明資產”)的總值,須最少為2.4億港元(約為2.14億元人民幣)。

 

此外,對於單一家族辦公室也有實質活動要求:

 

為符合最新國際稅務標準,將受惠於擬議稅務寬減制度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應已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活動。

 

《條例草案》建議,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每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為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活動而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全職雇員,以及承付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最少須:

 

a)雇用不少於兩名具備所需資歷的在港全職雇員進行有關活動;

b)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不少於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在擬議稅制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可就以下交易獲利得稅寬減:

 

a)指明資產的交易(“合資格交易”);

b)屬附帶於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附帶交易”),並須符合5%的門檻。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合資格交易須由(或透過)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進行,或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安排進行。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設立特定目的實體(即家族特定目的實體)以持有和管理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資產,情況頗為常見。

 

為與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稅務待遇一致,《條例草案》會同時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如適用者)提供稅務寬減,而後者所獲得的稅務寬減,會按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對該家族特定目的實體所享有的實益權益百分比而定。

 

私人公司可在香港持有任何類別的資產。為減低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借在私人公司進行投資而避稅的風險,《條例草案》建議,現時在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適用於基金的不動產測試、持有期測試、以及控制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應適用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家族特定目的實體。

 

04寬減稅率及相關規定

 

《條例草案》建議,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利得稅寬減稅率為0%。

 

其中,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現行的防止迂回避稅條文,旨在防止居港者透過基金構架獲得利得稅豁免而作出濫用或避稅。

 

鑒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結構各有不同,家族或會透過居港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而這類公司可能與該等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互有關連,因此或會被現時在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防止迂回避稅條文所影響。

 

因應上述的家族辦公室擁有權結構,並同時確保有足夠保障措施,《條例草案》需為適用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擬議稅務寬減制度引入經修訂的防止迂回避稅條文。

 

具體而言,《條例草案》建議經修訂的防止迂回避稅條文將不適用於(i)居港個人;及(ii)居港非個人實體(即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和指明實體)。

 

指明實體須受下列的防止濫用措施規管:

 

a)有關實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i)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有關的家族須有最少一名成員對該實體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

ii)有關實體為家族成員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兩者之間的中間實體;

iii)不論家族成員對該實體享有多少實益權益,家族成員須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享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

 

b)有關實體為被動投資控權工具,並無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

 

為加強持續監察和執行適用於家族辦公室的擬議稅制,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負責人應備存足夠紀錄,確保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和詳情能易於確定。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備存紀錄規定,即會被懲處。

 



據悉,《條例草案》於2022年12月14日開始首讀和二讀辯論,而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和三讀的時間將另行通知。該草案在通過立法程式後將從2022年4月1日生效。

 

草案中還提到該稅收寬免制度對香港財政和經濟的影響,指出該政策旨在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在香港落戶和營運,除了為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創造新的商機,也會帶動對其他相關專業服務(包括法律和會計服務)的需求,有助促進香港成為亞洲的家族辦公室主要樞紐、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角色,並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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