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和慈善捐贈在促進社會慈善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公共利益上具有相似功效,但是自《慈善法》頒佈以來,一直未對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做出明確或專門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缺失已成為當前發展慈善信託遇到的最大挑戰之一。”
近日,中信信託發佈了一年一度的《2020扶貧公益報告》(下稱《報告》),其中明確指出,當前我國慈善信託發展面臨的重要制約因素——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以及面臨的其他重要問題並給出了相應的建議。

五大問題
第一大問題為,慈善信託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
我國《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企業、相關團體接受捐贈, 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同時受託人應在慈善信託檔簽訂之日起一周內,攜相關資料向民政部門備案,未備案或不成功的,不得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但是,信託公司開具的是市場認可的增值稅發票,不是慈善組織,無法開具捐贈票據,進而導致委託人不能享受應有的稅前抵扣,甚至完全無法入賬,這為慈善信託運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目前部分信託公司採用慈善信託加基金會的雙受託人架構,由基金會開具捐贈發票,用於抵扣企業所得稅, 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內部流程的繁冗,也限制了慈善信託的發展速度和規模。
第二大問題為,慈善信託的財產類型較為單一。
目前慈善信託主要以現金為主要信託財產類型,半數以上信託財產規模小、資金來源狹窄、財產類型單一。
《報告》指出,實際上受託財產的多樣性、靈活性方面的功能優勢未能在慈善信託中充分體現,種類繁多的信託工具,包含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應收賬款、股權商品貨物等,並沒有被充分運用到慈善信託中。
原因同樣出現在稅收政策上。
《報告》提到,因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資產、股權等作為慈善財產在過戶過程中面臨非常高額的稅費,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慈善信託的資產來源,以及其多元化、規模化發展, 同時導致一定規模慈善財產流向海外的問題出現。
《慈善法》頒佈後, 企業股權捐贈新規已實施,減輕了企業的稅務負擔。不過,該新規僅適用於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而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則未有明確。2016年以前,企業及個人捐贈持有的股權等同於為商品銷售,慈善機構將所接受的股權出售也視作商品銷售需納稅。2016年以後,伴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5 號 ) 檔,規定給予捐贈現金企業稅收優惠,但事實上不適用於慈善信託,因為慈善信託大多面向非現金資產,例如房產等,仍面臨過戶稅費較高等問題,很大程度限制了慈善信託的資產來源。

第三大問題為,慈善信託的運作模式有待調整。
從受託人的視角,我國當前存在三種慈善信託業務模式:慈善組織作為單受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單受託人,慈善組織和信託公司共同作為受託人。
但實踐中,主要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開展慈善信託的相關運行工作。而部分信託公司對慈善專案的基礎運作和實操經驗上的缺位,無法保證慈善信託的信託目的最大化實現。一些信託公司雖然開發了具有公益性質的慈善信託產品,但其推行的產品發行規模較小、市場的接受度較低、市場影響力不高,這與社會對慈善事業的需求以及人們參與慈善事業的極大熱情不相匹配,使得慈善活動的開展效果與預期效果不符。因此慈善信託的運作模式有待調整。
2016 年頒佈的《慈善法》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可根據機構需要,確定相應信託監察人”,這意味著,委託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監察人,但也對委託人、受託人等造成困惑,若設置監察人,應按什麼流程行使權力?若不設置監察人,又如何處理監察人不履行職責等問題?
第四大問題為,慈善信託涉及領域和期限結構不夠合理。
結合國內慈善信託涉及領域的具體分佈情況來看,當前我國慈善信託的領域非常廣泛,涉及教育、扶貧、濟困、兒童、扶老、環保、科學、文化、體育等多個公益領域。其中涉及扶貧、養老的慈善信託占比最高,涉及衛生醫療領域的慈善信託較少。同時,從期限來看, 我國慈善信託大多以短期為主。因此無論從涉及領域還是期限長短方面,我國慈善信託都應重新調整其未來發展方向。
第五大問題為,慈善信託缺乏品牌影響力。
慈善信託的專業性和規範性均有待提升,缺乏優質的、有影響力的慈善信託品牌。這使得社會上擁有充裕資金、財產的個人或機構無法被充分吸引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無法完全信服受託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慈善信託的發展壯大。
對於上述問題,《報告》亦給出了五大建議。
五大建議
第一大建議為,健全慈善信託的稅收制度。
《報告》認為,稅收優惠政策缺失已成為當前發展慈善信託的重要制約因素,有必要進一步健全慈善信託的稅收制度,建立明確且明晰的慈善信託稅收優惠體系。
具體措施有應擴大稅收優惠主體範圍和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首先,在慈善信託的設立環節,比照慈善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切入點,採取免稅、稅前扣除、直接抵稅等形式給予委託人稅優政策,給予較高的抵扣限額,同時,賦予信託公司在進行慈善信託業務時開具捐贈票據的權利。
其次,我國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扣除比例低,難以鼓勵各方主體以慈善信託的方式進行慈善活動。建議適當提高針對公益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合理地提高優惠幅度和增加優惠方式,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是完善慈善信託稅收優惠制度的重中之重。
與此同時,建議推行對信託公司管理而產生報酬的所得稅進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以及對受益人獲得財產後的所得稅進行減免的制度。此外針對慈善專案本身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利息收入、金融產品轉讓收益等增值收益,應當對慈善信託專案的增值稅進行適當的減免。
總之,通過多方面稅收制度的完善和優惠力度的提升,最大程度上為我國慈善信託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第二大建議為,加強對企業及高淨值人群的慈善信託宣傳。
我國慈善信託運行四年多,截止到 2020 年底,累計備案信託財產規模還不到 40 億元,與我國每年千億規模的慈善捐贈相比,慈善信託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要改變當前慈善信託小型化、短期化比例較高的現狀,未來應進一步加強向企業和高淨值人士的慈善信託宣傳。
對於企業而言,慈善信託是企業開展慈善活動的一種更加靈活的方式,設立程式簡便,財產運用高效。在社會影響方面,企業設立慈善信託可以進行專門冠名,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充分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對於高淨值人士而言,委託人可以深度參與專案設計和運行過程,有效解決慈善專案開展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慈善信託還可以與家族信託相結合,同時滿足超高淨值人士家族財富傳承與慈善精神傳承的需求。
第三大建議為,提升慈善信託受託人專業能力要求。
慈善信託涉及範圍廣泛,相關社會問題亦愈加複雜。開展慈善信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並且對人員專業性要求較高。對於受託人而言,如何實現慈善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穩健運營,都是現實考驗。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託治理機制及信託事務處理的決策機制的基礎上,慈善信託受託人還應當具備慈善財產投資專業能力、慈善專案設計能力、慈善資源整合能力等三個方面的專業能力。

第四大建議為,完善慈善信託的監管機制。
相對於英美等慈善信託發達的國家,我國對慈善信託設立後的監督管理機制仍不完善。雖然《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賦予了民政部門、銀保監會對慈善信託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但現實中民政部門和銀保監會受制於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原因,難以對慈善信託的運行進行有效的過程監督。
未來應積極探索對慈善信託的運行進行過程監督的體制機制。國外實踐表明,信託監察人制度是對慈善信託中缺乏制衡受託人力量的一種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託公信力,確保慈善信託公開、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設計。《慈善法》弱化信託監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對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的信任。但從本次疫情來看,即便是專業的慈善機構,也存在濫用慈善財產的風險。
未來,在立法層面,應高度重視信託監察人制度的作用, 並對信託監察人的職權與責任做出更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層面, 慈善受託人尤其是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應當深刻認識信託監察人制度的價值,主動在慈善信託中設置監察人,並為其履職提供必要條件。
另外,不同信託公司對慈善信託的披露標準差異較大。有的公司披露相當充分,將慈善信託資金的最終使用明細、捐贈票據和資金劃轉憑證均予公示;但有的信託公司僅籠統披露將信託資金捐贈給了某某基金會,對資金最終用途語焉不詳。充分的資訊披露,有利於贏得公眾信任,樹立慈善信託的良好形象。
未來,相關部門應當就慈善信託資訊披露的底線標準做出明確規定,統一行業標準, 以維護委託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信託公司也應見賢思齊,借鑒同業經驗,提高資訊披露的充分性和規範性。
第五大建議為,完善慈善信託財產追加等政策。
追加信託財產是實現慈善信託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我國《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當慈善信託出現增加新的委託人、增加信託財產等情形時,受託人應當辦理變更備案,從而肯定了慈善信託可以進行開放運作。
在國外,慈善信託設立後,新的機構或個人往往不以委託人的身份加入慈善信託,而是以“財產貢獻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託,這種操作下慈善信託委託人及慈善信託決策機制不發生變化,從而可以大大簡化慈善信託財產追加程式。這種慈善信託變更方式值得我們借鑒,其相應的變更流程及政策也期待監管部門予以明確。
據悉,從2016年至今,中信信託開展的30個公益專案中,有23個與扶貧相關,其中,7個專案採用傳統扶貧模式由中信信託直接捐贈,7個採用DAF(捐贈人建議基金)模式引入信託產品投資者參與慈善公益活動,另有9個專案以慈善信託或慈善先行信託的方式開展。
《報告》還顯示,截至2020年12月,中信信託以現金形式成立了2600個家族信託(含直銷和代銷),總規模450億元以上,含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慈善先行信託等多種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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