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市場快訊: 2021年4月9日

港交所擬放寬舊經濟中概股來港第二上市 可沿用既有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

有報道稱中國考慮建立新交易所讓中資股回流,港交所(0388)隨即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來港上市的制度展開市場諮詢,冀增加對中概股的吸引力,建議拓闊現行的第二上市制度,容許採用同股同權的大中華非創新型企業回流香港第二上市。同時,港交所亦計劃給予有意進行雙重主要上市的企業更大靈活性,可沿用既有的不同投票權(WVR)及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相關諮詢截至日期為5月31日。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採納新法例可把不符審計要求的公司除牌後,中概股回流需求强勁,港交所建議進一步放寬第二上市至包括大中華的傳統行業公司,若申請回港,須採用同股同權制度,並符合上市時間及市值要求,包括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5年兼市值達30億元,或上市兩年兼市值達100億元。 

港交所過去並不容許業務重心於大中華區的企業在港第二上市,以免出現監管套戥,惟該規定在2018年率先放寬,准許屬於創新型企業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但當時只開放予上市市值達400億元或市值達100億元兼最近一年有10億元收入的大型企業。港交所今次特別提到,若該所認為上市申請人試圖規避適用在主要上市的《上市規則》規定,將有權判定其不適合在港上市。 

此外,港交所亦有意讓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保留現有的WVR及VIE架構,在港進行雙重主要上市。所謂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即2017年12月15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個人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或在2020年10月30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法團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若按此途徑,發行人須至少在海外上市兩年,兼其上市時市值至少達400億元,或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00億元及在最新一財年收益達至少10億元。發行人亦須遵守香港相關主要上市的上市規定。


同時,港交所建議統一股東保障標準,將14項標準列入核心水平,涵蓋股東會議的通知及進行、批准重大事項、股東召開會議、罷免董事及核數師權利等,確保無論上市企業在何地註冊成立或其屬於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其香港股東能享有一致保障。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我們將繼續推進香港交易所的戰略規劃,致力發展香港的資本市場,吸引區內以至全球大型企業來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為其增長融資。」她表示港交所在2018年進行的上市改革非常成功,令香港資本市場注入活力和更多元的選擇。該所相信,這次提出簡化相關規定及優化上市制度的建議,將吸引更多希望從香港的高流動性金融市場受益的國際與中國內地公司,同時確保維持香港市場的質素和高水平的股東保障制度。

———————————————————————————————————————

上古金融集團旗下上古證券有限公司,為香港證監會持牌機構(146類受規管活動),向各界企業及其股東於香港提供多種投資銀行及企業融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上市、上市前私募、收購合併、財務顧問、股權及其他形式融資等。

上古金融集團誠意為各界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歡迎各合作夥伴及客戶與我們聯繫。

本文件僅供參考之用,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交易安排、服務、投資產品或其他事項提供建議或推介,亦不構成出售或購買任何證券、衍生或結構型商品合約的要約或招攬。本文件不應作為上古國際集團(上古)或其關聯公司對提供或安排任何交易融資或購買任何與此有關連的證券所作出的要約或承諾。

聲明:本平台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