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訊披露,去年仍有1070億歐元離岸稅收被追繳!


背景

20212月,OECD秘書長向二十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提交了一份稅務報告(OECD SECRETARY-GENERAL TAX REPORT TO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下稱“報告”),總結了目前在一些關鍵國際稅收問題上取得的一系列進展。

報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專門探討OECD國際稅收議程範圍內的事項,第二部分總結了稅收透明度和資訊交換全球論壇(以下簡稱“全球論壇”)過去一年來取得的主要成績。


協議濫用(treaty shopping)變得不再可行。《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MLI”)覆蓋了1700份雙邊稅收協議,其中近650份協議已在202111日前生效,其餘1200份協議亦將相繼生效。

跨國公司已變得愈來越透明。2016年來,國際稅收裁定(tax rulings)資訊交換已超30,000多次。此外,90多個司法管轄區通過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CbCR”)可就跨國公司的行為、收入和資產等進行資訊交換。目前,各司法管轄區間已簽署2,700份多份CbCR雙邊協議。

在稅收優惠機制方面,80個司法管轄區修改或廢止了近300份稅收協議,以避免對跨國公司的國際業務雙重徵稅。目前,OECD的全球論壇有162個成員國和司法管轄區,仍將繼續推動打擊離岸逃稅。

在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方面,100個司法管轄區加入了AEO機制,且其法律架構大部分都合規和大體合規。

在經申請而進行的資訊交換(Exchange Information on Request,“EIOR”)方面,162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全部加入了該機制。其中,實益所有人資訊的交換是重中之重。

01資訊交換:1070億歐元的“稅收收割機”

最讓人驚歎的是,由於跨境資訊交換和離岸稅收調查,2020年竟然有「至少1070億歐元」被各國稅務機關徵收!

其中,290億歐元來自發展中國家,所占比例超過27%


如此巨額的稅收收入,主要得益於自動資訊交換機制下的CRS。通過全球透明標準的實施,在2019年有8400萬金融帳戶的資訊被交換,所涉資產超過10萬億歐元。儘管2020年的最新統計數據,尚未公佈,但報告指出:預計將會更高( can be expected to be even higher)。

02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自動資訊交換機制(AEOI

2023年,將會有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AEOI機制。那麼,相應地,通過該機制追繳的稅收金額也將持續攀升。下表是承諾加入AEOI的司法管轄區最新情況。


✪其中,BVI、開曼群島、根西島、愛爾蘭、澤西島、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爾他、塞舌耳、英國等,是2017年最早一批首次進行CRS資訊交換的司法管轄區。

✪巴巴多斯、巴哈馬、中國、中國香港、日本、中國澳門、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巴拿馬、薩摩亞、新加坡、瑞士等司法管轄區則緊隨其後,已於2018年進行自動資訊交換。

✪陸續地,到2013年,將會有115個司法管轄區可以進行CRS資訊交換。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和中國臺灣游離於AEOI機制之外,或許這會成為跨境籌畫的一個“燈下黑”地帶?

03162個司法管轄區加入經申請而進行資訊交換(EIOR

如前文所說,已有162個全球論壇的成員承諾經申請而進行資訊交換。僅在2019年一年,通過EIOR機制交換的申請便有300,000個」。其中,實益所有權人資訊將是EIOR機制下資訊交換的重中之重。


針對EIOR,全球論壇已經完成了第一輪和第二輪的同儕評議(peer review),85%的司法管轄區都獲得了滿意的評議結果(合規或大體合規),只有12%的司法管轄區被評為“部分合規”,他們是: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利比理亞、馬爾他和塞舌耳;其餘3%(僅有安圭拉)為不合規。

根據第二輪同儕評議的結果,經申請而進行資訊交換在回饋時間上有所加快,70%左右的申請都能在180天」內得到回饋,而這也成為司法管轄區在評議中是否能夠被評為“合規”的一個重要指標。

所以,如果您或您客戶要做稅收籌畫的話,180天也會成為一個很重要的調整時間段。

04Sir觀點

◉在後疫情時期的2021年,OECD將會繼續推動各項資訊交換和國際反避稅合作,這將會給BVI、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戴上更多的“緊箍咒”,增加跨境投資成本。

◉特別是對實益所有權人資訊的交換,將會對離岸公司和離岸信託構成較大的衝擊,而這無疑會影響到跨境投資者對離岸司法管轄區和SPV的選擇和調整。

◉比如,因為經濟實質法的推行,我們從去年開曼離岸基金遷移和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實施中,可以明顯感知到市場變化對是SPV選擇的直接影響。

◉無論如何,相信沒有哪家跨國公司願意為資訊交換而多出的1070億歐元的跨境稅收“貢獻更多力量”。畢竟,稅務機構多征的,便是跨國公司失去的。“逆全球化”潮流下,跨境投資正變得成本高企、越來越難。

◉接下來,全球範圍內會有何種新離岸投資工具出現,或者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間有何競爭趨勢的變動,我們都尚無法預知,只能拭目以待並緊跟形勢,審慎評估、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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