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夥基金 (LPF) - 第二部分


不斷演變的國際和離岸稅法和風險

開曼群島的PE 基金體系一直被認為對企業友好且監管較寬鬆。然而,一系列的監管變化導致了合規成本的增加,並可能促成對開曼群島是私募股權的“黃金標準”這一普遍看法的轉變。2019 年,為了滿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關於地理移動活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標準,開曼群島引入了新的報告和經濟物質要求。2020 日,開曼群島頒佈了《2020 年私募基金法》(PFL)和《共同基金法(修正案)》(MFL),要求基金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CIMA”)進行全面註冊。兩項法案的並行使得幾乎所有類型的封閉式分離投資組合公司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必須接受強制註冊。開曼群島政府於 2020 年 月進一步頒佈了《2020 年私募基金法修正案》,拓展了“私募基金”一詞的定義。根據這一拓展的定義,單個專案/投資基金、聯合投資工具、另類投資工具和主基金都需要在CIMA 註冊。

香港LPF 對開曼群島基金法的回應

隨著設立基金和開展私募股權業務的趨勢從離岸司法管轄區轉回到本地,投資經理可能不得不重新評估不同的選擇,更多地考慮香港日益有利的機會。與開曼群島的監管改革相比,香港新的LPF 制度提供了一個有吸引力的替代選擇,而且成本要低得多。2020 31 日,《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 章)(以下簡稱“條例”)在香港生效,容許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的形式註冊。在該條例生效後的短短三個月內,共有53 LPF 進行了註冊。

LPF 條例和LPF 機制的概述

LPF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它們基於負責管理基金的GP 與沒有日常管理控制權的LP 之間的合夥協議,目的是從基金投資中獲取利潤、收益或回報。

合夥人之間可完全自由地訂立合同。由於對最低出資額和投資範圍沒有限制,這也使它成為一種有吸引力的基金結構,可用於若干不同的投資目的。它可作為主要基金、支線基金或共同投資工具使用。

《條例》規定,LPF 必須在香港設立註冊辦事處,並向香港公司註冊處(以下簡稱“CR”)註冊。但它不同於現時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SFC”,香港證監會)註冊和/或授權的開放式基金公司。


LPF涉及的各方

GP

GPLPF 的所有債務和義務負有無限責任,並對LPF 的管理和控制負有最終責任。GP 可以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香港或海外有限合夥企業(不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

年滿18 周歲的自然人

GP有責任委任一名投資經理(以下簡稱“IM”)以及一名核數師,並且如果GPLPF或無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企業還需要委任一名獲授權代表(以下簡稱“AR”)。

LP

LP有從LPF 獲得經濟回報的分配權利。LP 對基金的資產沒有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LP 可以是:

法團;

合夥企業;

非法人機構或任何其他實體;或

自然人(作為受託人或以本人或任何代表身份)。

LP的責任僅限於其商定的出資額,除非其參與了“安全港”規定的非詳盡豁免條款之外對LPF的日常管理。

IM

IM必須由GP 委任,以執行LPF 的日常投資管理職能。IM 可以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年滿18 周歲的香港居民;以及

可以是GP 本身。

核數師

核數師必須由GP 委任,以對LPF 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而且必須獨立於LPF GPIM AR(如適用)。

負責人

負責人必須由GP 委任,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 章)(以下簡稱“AMLO附表所載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AML)措施。負責人可以是:

認可機構;

SFC持牌法團;

會計專業人士;或

法律專業人士。

AR

如果GP LPF 或無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合夥企業,則必須委任AR,負責管理和控制LPFAR可以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註冊的非香港公司;或

年滿18 周歲的香港居民。

ARGP 共同和分別對LPF 的所有債務和義務負責,並與GP 共同承擔LPF 管理和控制的最終責任。要將基金註冊為LPFLPF 的擬定GP 必須向CR 呈交申請,而申請須由香港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代表該GP 提交。

待續

本文共分為三部分,  餘下部分將於下回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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