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遺產稅刷屏了,那國際通行的遺產稅是怎樣的?


20201129日,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第十八屆中國改革論壇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席宋曉梧建議“十四五”期間研究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並提出,遺產稅是世界各國調節財富差距的常用手段,中國至今遺產稅沒有出臺,且爭議很大。“我國已經出現了數量龐大的擁有巨額資產的家庭,這就具備了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條件。那些反對徵收遺產稅的道理在實現共用社會理念面前,都是站不住腳的

一石激起千層浪,遺產稅在朋友圈裏刷屏了。

中國是目前沒有開徵遺產稅的國家,但是對遺產稅的研究和探討一直都在斷斷續續的研究之中。對於遺產稅在中國境內的公開提出研討和思考,我在這裏先為大家簡潔梳理一下。

中國遺產稅研究

縱觀中國稅政歷史,遺產稅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50 年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當時就已經提出要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後來很長一段時間因種種原因擱置了。

到了1993 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適時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從此關於遺產稅的研究和探討就在學術界從未停止過。

1994年,中國分稅制改革把徵收遺產稅列入了稅制改革方案當中,穩妥穩健研究國際經驗和國內社會財富現狀成為主要的課題。

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出要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2013年,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研究適時開徵遺產稅”。

201311 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稅制改革目標是“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從國際稅收的視角看,遺產稅可視為直接稅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02011月,《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發佈,從頂層設計的宏觀層面提出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同時也提出完善再分配機制,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和精准度,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在這樣的背景下,遺產稅的開徵建議就順理成章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第十八屆中國改革論壇上提出了。

與此同行的國家重要研究機構和部門也一直都有對遺產稅深入探討和建議。其中比較有影響力的當屬201612月中國社科院發佈的《2017經濟藍皮書》,提出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迫在眉睫。當時這條建議並沒有像現在這樣刷屏刷爆朋友圈,人們的神經並沒有今天這樣高度敏感和緊張,但是也造成了一定範圍內的熱烈討論和爭論。


面對熱火朝天的議論紛紛,財政部在201710月出面回應“兩會”政協委員的答復,公佈了《關於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號(財稅金融類018號)提案答復的函》,明確答復如下: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也從未發佈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來源未知。該函終於對議論紛紛的遺產稅問題稍加平息。但是該函繼續指出:遺產稅是一個歷史較長的稅種,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開徵了遺產稅,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部匯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一直在認真研究相關問題,收集、梳理了部分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通行做法,並積極關注相關國家稅制發展趨勢。從研究情況看,遺產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徵稅範圍複雜,需要準確掌握居民財產資訊;二是征管程式複雜,需要大量評估工作;三是配套征管要求高。因此,下一步,我們將繼續跟蹤國際上遺產稅的發展趨勢,進一步研究遺產稅有關問題。

從此以後,遺產稅在大眾市場的爭論告一段落。但是對遺產稅的研究在學術界進一步加大加深,緊鑼密鼓關注、研究和比對國際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發展,尤其是遺產稅和贈與稅征管的財政收入和GDP的經濟關係研究、遺產稅在社會財富再分配機制中的資本積累效應研究、遺產稅稅率最優化經濟模型研究等,實際上,中國學術界對於遺產稅的研究已經進入更深層次的理論解析階段。

國際遺產稅現狀

既然我們一直都在追蹤和研究國際上遺產稅的發展趨勢,那麼,今天我從國家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遺產稅稅制在目前國際上都是怎樣的存在類型呢?我想,大家先瞭解了國際稅收征管的角度和思路,才能有的放矢,提出既有效率又有合規遵從的稅務籌畫應對之策,算是拋磚引玉吧。

目前國際稅制下,從稅收征管的角度(通常很多文章都是從納稅人的角度,文章後面我會提及,今後文章會補充),遺產稅主要有三種類型,對於納稅人來說應對的稅務籌畫方式和思路是不同的。

1.第一種是總遺產稅制度

主要稅制設計的思路是先稅而後分,針對被繼承人課稅,被繼承人是納稅人,比如美國和英國。這樣遺產稅稅制的設計簡潔明瞭,遵循稅收征管的便利原則,當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計算其總遺產和遺產稅實驗性稅基,從而課征遺產稅之後才能將其遺產分配到繼承人。這是目前大家公認為想當然的遺產稅制度。目前很多朋友圈提出的各種應對籌畫都是針對總遺產稅制度的方法。但是這種遺產稅稅制不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繳稅經濟能力,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沒有流動資金的繳稅能力,則無法繼承遺產,不符合稅法主張的“量能負擔“原則。

總遺產稅制度雖然一直像神一樣的存在,但是一直都在爭議中前行,反對者眾多。通常人們認為財產轉移到下一代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生前贈與,一種是身後繼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繳納遺產稅後繼承人才能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一直被認為是遺產稅通行的做法。但是,事實上,人們尤其會利用生前贈與或者其他方法來規避遺產稅,而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是遺產稅的孿生兄弟贈與稅設計最大的難點,人們總有各種各樣的方法利用贈與的方法規避稅收。並且,越是遺產稅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規避遺產稅的方法越是五花八門。遺產稅的稅率越高,人們想規避遺產稅的欲望就越高,稅務籌畫的領域就越細分,結構化稅務籌畫規避遺產稅的手段和工具就越發達。

反對遺產稅的陣營和主張徵收遺產稅的陣營在國際稅收領域一直都是兩級分化的,今天對於中國是否開徵遺產稅的討論也是如此。正因為如此,中國財政部才會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一直研究和追蹤國際上遺產稅的趨勢。

遺產稅是稅制體系中在任何一個國家都爭議非常巨大的稅制,它給政治經濟社會所帶來的巨大反差性爭議遠遠超過了遺產稅在稅制設計上本身的重要性。遺產稅對於英國的稅收財政貢獻在3%左右,對於美國的稅收財政貢獻占比在2%左右,但是遺產稅所引起的政治、經濟、社會、法律、倫理等的爭議和影響卻非常巨大。

正如中國財政部2017年的回復函所說,遺產稅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種,它的歷史比所得稅還要久。遺產稅最早出現在英國是1694年,最早出現在美國是1913年。

在美國和英國等總遺產稅制的國家,支持遺產稅征管的一方認為稅收是參與國民社會財富再分配和公平機制的調節治理手段。反對一方認為每個人都有私有權利將自己的資產留給下一代而不需課稅,資產的增加已經源於所得稅稅收收入,那麼對遺產稅的徵收則屬於重複課征。所以在美國,關於遺產稅一直存在激烈反對的聲音,甚至出現了引人矚目的“不呼吸,不納稅“的運動。


2.第二種是分遺產稅制

主要稅制設計的思路是先分而後稅,針對不同的繼承人課稅,取得遺產財產的繼承人是納稅人。當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計算其總遺產,根據法定程式和繼承法律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分配給繼承人,之後再根據繼承人或者不同繼承人的身份、繼承份額、繼承的價值等課征遺產稅。這樣設計的遺產稅制征管的難度較大,稅制比較複雜。但是這樣的稅制符合稅制“量能負擔”的原則,典型的分遺產稅稅制的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日本等國家。

歐洲國家尤其是歐盟國家大部分都是分遺產稅制,我們也稱之為“遺產取得稅制”的遺產稅。日本遺產稅是總體歸類為遺產取得類型的稅制,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日本是側重於遺產取得稅制型下兼顧遺產直接課稅的複合型遺產稅制,主要是日本遺產稅一直都在不斷修訂和發展。日本的遺產稅稅制由繼承稅和贈與稅構成(有時候會有法人稅)。日本遺產稅征管對於日本稅收財政的貢獻占比也不高,近年來在3.5%左右。

分遺產稅制也有很大爭議,支持一方和反對一方提出的觀點和前面總遺產稅制下英國、美國等地兩方的思路一模一樣。

3.第三種是混合遺產稅制

先稅後分再徵稅,稅制非常複雜,對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雙重課稅。全球目前只有一個國家採用這種稅制,就是伊朗。

遺產稅從納稅人的角度,大家通常討論的類型又分為“屬人”和“屬地”原則,則是從納稅人稅務居民身份和非稅務居民身份來設計,會產生更加複雜的細節。應對遺產稅的稅務籌畫也往往都是從這個角度出發而規劃設計的,比如大家通常提到的最常見的方法如人壽保險、信託(在美國,超高淨值人群籌畫遺產稅會使用更加複雜的GRAT信託、GRUT信託、GRIT信託等,更是直接針對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籌畫工具)。

遺產稅從稅種形態表現來看,還有財產持有階段的稅種和所得稅階段的稅種表現的區分,如加拿大就是以所得稅的方式表現,還有一些國家以印花稅的方式表現。

總而言之,不同的遺產稅制下,稅制征管的設計思路不同,稅務籌畫思路和架構也就非常不同了。今天,學習多一點遺產稅的國際知識,讓朋友圈的你講遺產稅的時候不至於理所當然的鬧笑話,你學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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