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既以“欠債不還”給誠信的欠債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也以其詳實的規定,就高淨值人士、創業者,該如何及早進行家族保障與傳承的規劃給予了路徑啟示。
一、個人破產條例涉保涉傳核心條款解讀
1、哪些財產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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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如實申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情況:
(二)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理財產品等的情況;
(四)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益;
(八)債務人基於繼承、贈與、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十一)債務人在境外獲得的本條(一)至(十)項規定的財產及財產權益;
解讀:
申報範圍限於“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投資型保險、信託受益權”等幾乎名下的所有財產。即個人破產,影響個人、配偶、甚至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影響小家庭的財產,但不影響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等泛家族成員名下的財產與財產性權益。
啟示:沒有債務負擔時,如果要進行財保財傳(隔離)規劃,不應限於小家庭,可以擴大至已成年、父母等家族範圍,進行“非責”規劃,這也是家族財保財傳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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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債務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報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申報時一併說明:
(一)為債務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時該子女尚未成年;
(四)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解讀:
此條將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時尚未成年的財產,要予以一併說明。即不排除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給子女購房、給股權等財產,現子女雖然成年,這些財產仍被認定為父母的“責任財產”的可能。
啟示:沒有債務負擔時,如要進行財保財傳(隔離)規劃,應著重考慮已成年子女,甚至擴大至泛家族範圍。
2、“三年內”財產變動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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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債務人財產發生下列變動的,債務人應當一併申報:
(一)贈與、轉讓、出租財產;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清償期;
(四)支出五萬元以上大額資金;
(五)因離婚而發生財產分割;
(六)其他財產變動情況。
解讀:
申請日前3年內的財產變動,需要申報,目的是審查是否惡意避債。
啟示:如要進行財保財傳(隔離)規劃,至少應提前三年進行,這也符合財保財傳規劃應提前規劃的應有之意。實務中,很多高淨值客戶,往往是債務發生後再“轉移”財產,此涉嫌非法轉財,甚至帶來刑責的嚴重後果。
非責規劃,至少提前3+N年!
3、“債務人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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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自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獲得裁定免責前取得的財產,也應當用於清償債務。
債務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可以保留的財產為豁免財產,除豁免財產外的破產財產均用於清償債務。
解讀:
這裏有個專業術語“債務人財產”,定性的時間點為“破產申請受理”時。
啟示:上述“全部財產”,可從上述23、24條找到答案。
4、哪些財產屬於“豁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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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豁免財產範圍】下列財產屬於豁免財產:
(五)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六)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
解讀:
豁免財產,即基本限於生活之需的財產。如上述沒有現值的消費型保險等。但同時規定價值較大時,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即不排除一定的“治病之需”的豁免,超過部分成為破產財產。
啟示:沒有現值的消費型的保險的配置,基本不受債的影響。
5、由“債務人財產”變為“破產財產”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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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規定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
解讀:
“債務人財產”一旦變身為“破產財產”,就進入被執行、償債等通道。很多“被破”之人,破產了自己、連累了家人、更無以家族未來!
二、對辛苦打拼的創富者,世代傳承的路徑啟示:
破產條例,采公司破產原理,以“欠債不還”的價值選擇,給誠信的欠債人以重生、拼搏的機會,值得點贊。同時,其上述核心條款的字裏行間,對創業者、高淨值人士,在沒有債務負擔時,如何依法進行家-企-財保傳規劃所給予的路徑啟示,更值得重視與踐行。
筆者從非責理論視角,進行保傳路徑分享:
創業者,以非責理念為指引——以致力於家族未來為願景——提前3+N年——在沒有債務負擔的情況下——將所創造的、擁有的財產分為兩類並進行規劃;
一類是用於打拼的,成就有錢人、財產一族的,但卻具有沉重義務與責任,時刻面臨債的負擔和非意願性減損的“責任財產”,在個人破產制度下,這些財產歸於“債務人財產、破產財產”,其來於無最終歸於無;
一類是曾為自己所創造、擁有,但隔離於創造者自身債的負擔、非意願性減損的,使命於傳家守業的、陪伴家族“由富到貴”、走向遙遠未來的“非責財產”。這些財產,在個人破產制下,以具有“非責因數”的家族信託、人壽保險等為代表,經過“非責架構設計”已非創造者名下,與創富者的責任財產相區隔,不再歸入其“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但可以依創造者的意願,“決定”其未來(家族內成員)“受益”對象,以穩久遠守護家族,助力家族由富到貴的夢想與希望。
個人破產制下,財產的“非責”規劃,決於主人智慧,成就家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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