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本條例」將於2020年8月31日正式生效,將使資產管理人能夠在香港本地成立有限合夥基金「香港合夥基金」,條例落實後,香港合夥基金將為於香港籌集資金的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工具選擇。同時, 鑒於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成立的有限合夥人或有限公司基金「開曼群島基金」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規管環境一直在改變,於香港進行基金管理的投資者常見的問題是,到底這兩種投資工具的法律監管是否存在任何差異?

監管機構
香港合夥基金與一般開曼群島基金的主要監管機構不同。香港合夥基金的主要監管機構是香港公司註冊處。開曼群島基金的主要監管機構則是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根據開曼群島於2020年更新的Private Funds Law,任何屬於私人資金定義範圍內的開曼群島有限合夥人或有限公司(包括於香港進行一般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的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人或有限公司)也必須於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進行註冊。同時,註冊成為有限合夥基金時必須提交一份私募備忘錄(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條款摘要(Summary of terms) 或包含某些規定資訊的行銷材料(Marketing materials)。
相反,成立香港合夥基金並不需要提交任何私募備忘錄或類似的發行檔。值得注意的是,成立香港合夥基金並不需要得到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批准。
所以從成立基金程式的角度來看,香港合夥基金是相對簡便。
證監會的受規管活動及牌照申請
受規管活動
除了本條例下的規定外,投資者在擬議推行資產管理的業務前,亦要考慮其他法規。而從事基金管理活動最需要考慮的法規就是考慮從事該基金管理是否構成受監管的活動並因此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申領牌照。從事基金管理最直接相關的受規管活動就是第 9 類受規管活動, 即提供資產管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資產管理是指該活動提供「房地產投資計畫管理」(Real estate investment scheme management) 或「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Securities or futures contracts management)。簡單而言,提供房地產投資計畫管理是為其他人營辦主要由不動產組成及已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畫的服務。換句說,如果基金公司僅持有或管理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房地產(但不是已獲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集體投資計畫)則不會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提供「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即為其他人士提供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管理服務。

不同地方設立的特定目的公司的不同待遇- 證監會於2020年1月7日發佈的通函
為了令基金經理更有效地管理基金各類的投資組合,基金經理的常慣做法是於該基金設立當地成立一些特定目的公司為該基金來持有不同的資產。但是,設立特定目的公司的地點變得非常重要。
證監會於2020年1月7日發佈了一份向私募股本公司解釋尋求獲發牌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該證監會通函解釋到證監會在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組合是否包含屬於第9類受規管活動範圍時,將考慮整個基金投資組合的成分。若基金是透過特定目的公司(“SPV”) 持有的相關投資屬於「證券」的定義或特定目的公司本身屬於「證券」的定義,證監會將視管理有關投資組合為“資產管理” ,而管理有關投資組合的私募股本公司便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就解讀《證券及期貨條例》第9類受規管活動所指的提供「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活動而言,證券的定義是包括任何法團所發行的股份,包括一切非香港註冊的離岸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及境外及香港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份,但不包括屬於《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按照證監會通函的解釋, 如香港合夥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存有香港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但該基金不存有任何受規管的相關資產(例如房地產)則不用持有第9類牌照。但是,如開曼群島基金的投資組合同樣不存有任何受規管的相關資產但該投資組合中存有開曼群島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則很有可能因其投資組合中的特定目的公司是海外私人公司,令到其投資組合變成受規管活動。
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的資產性質
總括上述以言,在考慮是否需要申領第9類牌照時,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的資產性質是為主要因素。
如果基金公司僅持有或管理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房地產(而不是管理已獲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集體投資計畫),則不會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
如基金的投資組合涉及公司證券,便需要看該公司所成立的地方。如有關公司是任何境外或香港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或任何非香港註冊的離岸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該基金的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則有可能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
相反,若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僅持有或管理於香港設立的私人公司發出的股份,而該香港私人公司並非從事受證監會所規管的活動,該基金便不需要申領第九類受規管牌照。
結語
考慮到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即將實施, 證監會對相關規管的闡述有助於基金管理人重新評估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基金制在監管環境上佔有的優勢。而香港全新的法定框架將有效向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實用的替代方案,並有可能令基金管理人更靈活地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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