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夥基金與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公司的比較

兩種有限合夥基金的分別

對基金管理人以言,通過《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合夥基金可比在開曼群島成立的豁免有限合夥公司更具成本效益。兩種制度在本質上非常相似,它們也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受各自司法管轄區的免稅待遇、並需要至少有一名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責任(不參與基金管理)的有限合夥人(LP)。兩種類型的投資工具均由有限合夥協議(LPA)構成。

實際上,在香港設立有限合夥基金比在開曼群島設立豁免優先合夥公司更具成本效益。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能會因此而減少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關的費用,以及在管理基金時,因遵守開曼群島法律和守則而衍生的法律費用。


有限合夥基金和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公司的其他主要區別總結如下:

有限合夥基金

(香港)

豁免有限合夥公司

(開曼群島)

設立成本

固定費用港幣$3,034

以及法律成本

起始註冊費美金$1,220

以及法律成本

稅務影響

如果有限合夥基金符合《稅務條例》(第112章)中「資金」(並是合格資產)的定義,則可免征利得稅。因為有限合夥基金不屬於《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所定義的「股票」,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不會被徵收印花稅。

沒有任何資本增值稅、利得稅、預扣稅、遺產稅或繼承稅

普通合夥人的工作:

普通合夥人必須:

1.任命獨立審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年度審計

2.任命一名投資經理來執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可以是普通合夥人)。

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可以是普通合夥人)

3.任命負責人執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該人必須是授權機構;持牌法團;會計專業人士;或法律專業人士。

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必須是:開曼群島居民;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註冊的公司;根據相關要求註冊的合夥企業;或根據相關要求註冊的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應始終本著誠意行事,並遵守有限合夥企業協議的任何明確規定,以符合ELP的利益。

普通合夥人應適當保存就包括ELP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項,ELP的所有商品交易以及ELP的資產和負債在內的適當賬目,包括合同和發票等重要基礎檔。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有限合夥人有權參與資產管理和基金交易中,從而獲得收入和利潤。

 

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或該基金中的任何其他有限合夥人均不負任何信託義務,也不具有對基金所持有資產的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

 

在擬議法案中制定了附表,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妨礙基金業務的安全港條款,並且不被視為參與基金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夥企業參與與非合夥人交易的有限合夥企業業務,則該有限合夥企業將承擔所有的債務和義務。開曼群島法律中有一些安全港條款,有限合夥人可能會干擾ELP的業務,而不被視為參與商業活動。

解散

有限合夥協議中規定的事件發生時;根據法院命令;或在某些默認情況下無需法院命令 

自願清盤;或在LPA中規定的事件發生時。

本效益的集資平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對許多香港的投資和基金管理人有利。除了總部設在香港外,也能節省很多因為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例如開曼群島)而衍生的成本。這種新的商業投資工具將是資產管理行業的躍進,也是投資者、潛在企業和海外基金經理考慮在香港成立新企業或投資實體時應考慮的投資方式。

以上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也沒有考慮與《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相關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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