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市場快訊: 2020年8月14日

港交所建議擴大紀律處分權力 保障公衆利益 改善企業管治 提高市場質素


港交所(00388)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聯交所的現行紀律機制﹐修訂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措施,為期兩個月,至10月9日。是次諮詢著重加強對個別人士的失當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的追究權力,以及施加適當的制裁,其中包括:建議擴大聲譽性制裁的範圍,以及確保可對更多個別人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本身並非董事、但屬導致違反《上市規則》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現時,港交所針對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後,可對上市公司的相關人士作聲譽制裁,依嚴重性由淺至深:私下指責、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公開譴責、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是次諮詢中,港交所建議擴大「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的適用範圍,由現任或前任同事,新納入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增設新制裁「董事不適合性聲明」,較「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更為嚴重,但只適用於董事。 

港交所在諮詢文件建議,將「高級管理階層」定義為擔任行政總裁、監事、公司秘書、營運總監或財務總監;或在董事直接權限下執行管理職能;或在公司通訊或其他資料中被指為高級管理階層的任何人士。 

在後續制裁方面,港交所建議,若上市公司保留被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或「董事不適合性聲明」的高層或董事職位,港交所可以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市場設施,如公司有意批新股將不獲通過。港交所建議,將有關禁止使用市場設施制裁門檻降低,刪去現行施加禁令中「故意」或「持續」(不履行職責)的條件。另外,港交所也會保留在嚴重個案,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和執行修正或補救性制裁的權力。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設立的紀律機制已有一段時間未有作出重大的修改。透過這次諮詢,我們希望全面檢討有關機制使其切合所需,繼續維持市場質素,符合持份者的期望並與國際最佳常規一致。我們的目標是令聯交所有權運用一系列的紀律制裁措施,保障投資大衆及聯交所轄下市場的持正操作,促進良好企業管治,並對失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港交所有關紀律機制的《上市規則》條文自1993年實施以來不曾有過重大修訂,上市科曾於2015年向上市委員會提呈多項建議,但證監會與港交所2016年刊發《有關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文件》(聯合諮詢)後,該等建議的跟進工作隨而押後。聯合諮詢於2017年發表諮詢總結後,港交所重啟先前對紀律機制的檢討,包括考慮近年違反《上市規則》規定的類型及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最後提出本是次咨詢的各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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