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私募基金違規運作的典型案例(上)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實施以及證監會持續開展檢查執法活動,私募基金規範運作水準持續提升,但行業在快速發展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私募機構魚目混珠、合規程度參差不齊,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部分風險個案以及非法集資的“偽私募”對行業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文整理了來自中國證監會的私募基金投資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私募基金借託管增信挪用基金財產

(一)案情簡介

20153月,證券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作為託管公司與Y投資公司簽署“××對沖基金”託管協議,並向其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使用。該“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資者前往G公司查詢基金淨值,卻被公司負責人告知,合同中約定的託管帳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

雙方公司經交涉後發現,原來Y公司採用偷樑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託管帳戶頁替換為Y公司自有銀行帳戶頁。顯然,投資者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未發現異常,並向被篡改後的募資帳戶打款。

G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當地證券監管部門反映該情況。四川證監局在接到線索後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過調取協議合同、帳戶資金流水等資料,同時對照合同、逐層追蹤資金流向,證實Y公司確將合同託管帳戶篡改為自有銀行帳戶,並違規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帳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帳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於民間借貸。在持續的監管高壓下,Y公司最終將580萬元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給投資者,並向G公司歸還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該事件潛在的風險隱患被消除。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據此,四川證監局對Y公司篡改募資託管帳戶、挪用客戶投資款的行為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業務不設行政許可,不進行牌照管理。私募機構工商註冊後,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到基金業協會完成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後,方可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2014年基金業協會啟動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已超過1.7萬家,但基金管理人誠信、規範意識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魚龍混雜,甚至有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借用私募基金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違規挪用基金財產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1、借助“基金財產由證券公司託管”,騙取投資者信任。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銀行或證券公司等機構簽署託管協議,將募集的基金財產存入專門的託管帳戶,由託管方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清算、核算,對基金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基金財產交由第三方機構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可增加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這一點,借與國內知名證券公司進行託管合作之機,獲得了蓋有證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實際上並未將資產按約定交託管方保管,只是以託管的說法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2、借助“對沖基金”的概念,迷惑、吸引投資者。對沖基金主要是指採用對沖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資標的廣泛、投資操作靈活、投資資產流動性好、投資者門檻要求高等特點。

我國對沖基金發展起步較晚,對廣大投資者而言,“對沖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國內投資者對對沖基金缺乏瞭解的弱點,使用看起來“高大上”的“對沖基金”概念“包裝”產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資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財產。由於投資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簽訂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為:託管方先行將蓋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資實現,投資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後再返還一份給託管方。

三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上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脫節,即三方沒有同時在場簽訂,投資人和託管方不見面。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在私募機構完成募資後,返還三方合同給託管方,託管方的託管責任才生效。由於募資全部完成需要一定週期,在此期間,是否簽訂合同並實現募資,募資多少,託管方並不知情。

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這種慣常做法的漏洞、託管方的資訊不對稱以及從託管協議簽訂到募資成功的時間差,擅自篡改合同內容,與不知情的投資者簽署了所謂的“三方協議”,並大膽挪用基金資產。

4、利用熟人關係麻痹投資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基於親朋好友之間的信任,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一般不會仔細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難以發現合同的異常。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並在投資之後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同時單位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2、要摸清底細。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或詢問機構註冊地證監局,瞭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登記資料是否完整,與工商註冊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還可以多方瞭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範情況。

3、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後,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佔、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以高收益,誘惑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逃避監管

(一)案情概述

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於2011年,20144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過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操作管理基金產品。期貨市場的杠杆率較高,波動性較大。201410月,該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產品,全部因淨值跌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清盤條件而被產品發行方清盤處理。

20153月,Y公司發生股權變更,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上述重大事項發生後,Y公司一直未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更新登記備案資訊。適逢中國證監會部署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組通過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電子郵件及短信等方式,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

通過與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其他機構查詢,檢查組最終聯繫到Y公司兩位原高管劉××、馮××。但是,兩人以公司股權轉讓、業務停滯為由拒絕接受現場檢查。雖然檢查組對Y公司相關高管和股東進行了調查談話,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檢查組提供任何業務資料,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還在公司網站首頁宣傳“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夢想”,選擇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產品收益率,對於上述被清盤處理的4只虧損產品則隻字不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子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杆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據此,廣東證監局對Y公司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該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20144月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到20153月進行股權轉讓和高管人員變更,時間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產品全部清盤、產品投資者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不是積極應對大量客戶出現虧損的現實,而是採取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的方式,逃避責任。在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後,拒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虛假宣傳、隱瞞事實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1、缺乏誠信經營意識。該公司在相關基金產品發生虧損清盤後,企圖通過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等方式“改頭換面”,規避產品虧損清盤給公司商譽帶來的不利影響、不及時履行重大事項的報告義務,只是把登記備案作為自己增信的一種手段。

2、內控水準低。該公司自2014年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格以來,一直未建立內部管理與風險控制等相關規章制度。在投資運作環節,該公司完全依賴前實際控制人劉××的個人投資決策,缺乏集體決策及權力制衡等內控機制,甚至在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後,新的實際控制人由於缺乏投資經驗和能力,仍然採取與劉××合作的形式進行投資經營。劉××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刻意逃避監管,實際上仍然把控著該公司的具體投資行為。

3、選擇性宣傳歷史業績,不如實披露產品虧損風險,通過公司網站公開宣傳高額收益,具有較大迷惑性。該公司前實際控制人劉××較早從事期貨市場投資,在期貨投資市場中曾經取得不錯的成績,但公司網站選擇性披露盈利情況較好的產品,公開宣傳30%-50%的高額收益,而對部分虧損的產品則不予披露,使得一些投資者被該公司高管人員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現象迷惑,不能清醒、全面認識私募基金產品高風險的特點。

4、刻意逃避、推脫或拖延,不配合監管。該公司為了發行產品的便利,主動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管理人登記。但登記後,不及時更新公司相關聯繫方式;接到現場檢查通知後,相關高管人員採取逃避、推脫或拖延的方式回避現場檢查要求,拒絕提供任何檢查材料,監管配合度極低。


(三)相關啟示

誠信是財富管理行業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為財富管理行業的一員,高度依賴誠信經營。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應當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經營情況。

1、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資訊。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記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公示相關資訊。投資者要增強風險意識,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資訊審慎查證,充分瞭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準和職業素養。一般來講,實際情況與登記備案資訊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經營水準相對較低。

2、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傳實際情況,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忽悠。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時,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情況,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


借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利用合夥缺陷挪用資金

(一)案情概述

深圳轄區的A公司20146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截至 201411月底,該公司存續私募基金23只,管理資產規模近20億元,基金產品主要投資於房地產專案。公司控股股東為B集團公司,B集團公司下設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資擔保、小額貸、P2P、產業並購、私募基金等多領域。

檢查發現,A公司與B集團在人員、業務方面並不獨立,同時,B集團下設的C互聯網平臺是B集團所有產品展示和推廣的互聯網平臺,並在A公司私募業務開展過程中扮演集資和銷售的關鍵角色。

深圳證監局在對A公司專項檢查中,重點抽查了10只基金產品。經核查發現,A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運作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資訊不真實、不完整、更新不及時;二是沒有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進行實質評估,對其私募產品未進行風險評級,且部分產品存在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情況;三是通過C平臺公開宣傳推介銷售A公司私募產品,並通過簽訂回購協議的模式違規向投資者承諾高收益;四是在未經投委會決議的情況,隨意將募集資金拆借於關聯企業及個人。

根據檢查結果,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在資金募集階段宣傳資訊不實、未向投資者披露募集資金用途等問題進行了處理,並督促公司合規經營。


(二)案例分析

1、承諾保本保收益並借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本案例中A公司的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房地產、城市更新改造專案、並購投資等非標產品。雖然名義上簽訂了股權投資協議,但並未從事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而是向投資者承諾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並按期支付利息。

同時,控股股東B集團公司還簽署回購條款,約定按基金募集時約定的收益率回購投資者持有的有限合夥份額。特別是,A公司通過C互聯網平臺公開銷售線上產品,募集資金後再以該產品的名義投資於A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時,C平臺也是A公司銷售私募基金的主要管道,這種方式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觸及了合規底線。

2、利用合夥缺陷隨意挪用資金。B集團涉及融資擔保、小額貸、P2P等多個領域,A公司在人員和業務方面並不獨立於B集團,特別是B集團旗下互聯網銷售平臺C公司是其P2P 務、私募基金業務的主要募集管道。

A公司依據《合夥協議》約定,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利包括“管理、維持和處分合夥企業的資產”,通過文字遊戲,在未告知投資者的情況下,將募集資金拆借於關聯企業及個人,對基金財產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選擇私募基金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理性審慎,投資前後做到以下幾點:

1、投資私募基金需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

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時,自身應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識和監管規定,在符合投資者標準前提下,進一步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避免被一些產品噱頭蒙蔽,落入非法私募陷阱。

2、樹立理性投資理念。投資者應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保持頭腦冷靜,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倖,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在充分瞭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3、謹慎評估投資風險。投資者在私募投資過程中,應主動識別風險、過濾風險,不斷提高自身識別風險的能力。

在投資前應瞭解所投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通過查詢基金業協會網站、諮詢監管部門等方式,充分瞭解私募基金的基本資訊;通過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瞭解產品投向、基金運作模式、相關權利義務等情況,提高防騙識騙能力。

4、發現問題及時維權。投資者一旦發現私募存在違規或者違法犯罪問題,應妥善收集保存證據,及時向基金業協會、註冊地的證監局以及公安機關反映,或者在糾紛發生後及時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私募機構而言,應樹立客戶利益至上理念,堅持客戶利益先於自身利益、長遠利益重於短期利益,不可因自身逐利需求,忽視經營中的服務理念和誠信意識。同時,要確保合規風控措施發揮真正的作用,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礎上,嚴格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私募機構要意識到,在監管從嚴、打擊違法行為的嚴峻形勢下,合規經營才是正道,違法違規將難逃恢恢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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