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成為了高淨值人群中的熱點話題。自2012年金融帳戶涉稅情報自動交換(AEOI)機制的推出,到2018年加入經合組織共同報告標準(CRS)的90多個司法轄區正式啟動金融資訊交換(注:自2018年起截止至2019年6月中旬,90多個加入經合組織共同報告標準(CRS)的90多個司法轄區已經就4,700萬個離岸帳戶交換了情報,帳戶總值約為4.9萬億歐元。),以及2019年國內施行的個稅改革等,一系列國內外的政策及舉措,不得不使中國納稅人,尤其是在海外有資產配置的人士提升其對稅務合規的關注度。
在稅制較成熟的國家中,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要高於其它稅種。尤其在2008年次貸危機之後,各國紛紛與國際組織合作出臺了一系列的反避稅政策及展開了相應的稽查措施,力爭杜絕稅務漏洞。中國的個稅改革也是我國納稅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
個稅改革後,我國個稅的各項規定更為細化,征管措施也隨之不斷地在完善。這對稅務工作者和納稅人都是一個溫故知新的機會。本文著重討論的問題,是中國納稅人在海外的收入應當怎樣申報?
就在春節前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聯合發佈了《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3號公告針對中國稅務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所涉及的稅務政策給予了相關的指引,其中包括了境外所得的判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辦法、以及相關征管規定。
3號公告所適用的人群
顯而易見,3號公告中的稅務政策適用于居民個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
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包含:
1. 在中國有住所;
2. 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值得高淨值人士關注的是,如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也就應依照3號公告的規定將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過去十多年裡,海外各國一直針對富有的中國企業家們提供極具吸引力的移民政策。一些已經移民海外的高淨值人士,雖獲得了國外護照,但卻還未註銷中國戶籍的,應審核自己的中國稅務居民身份以確保稅務合規。同時,也有已獲得國外護照並註銷中國戶籍,但因為國內公司的運作而長期居住在境內的人士也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符合中國稅務居民身份。
對於在境內無住所但屬於稅務居民(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的高淨值人士而言,鑒於新個稅法暫時免征無住所居民個人由2019年度起六年內所獲取的個人境外所得稅,目前還未涉及到該類收入需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稅務合規及其重要性
簡單來講,中國納稅居民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個人除外。)需要申報其全球範圍內的應稅收入。而境外收入如果按當地稅法及中國與他國/地區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已經在境外完稅,納稅人可用海外的完稅憑證在國內申報時做抵扣。也就是說,最新的公告明確了避免雙重徵稅的規定,即使海外收入在國內抵扣後無需補稅,申報義務也不可免除。同時,納稅人還需注意具體收入的性質(薪酬、利息、股息、房租等),並根據規定按年度綜合申報或按次進行申報。
有些納稅人還會問,海外的收入如果不申報,會怎樣?首先,這是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國家也在逐步對逃、漏稅的行為加強征管力度。同時,通過CRS機制下的資訊自動交換,以及稅收協定體系下的稅務資訊交換條款,中國稅務機關已經掌握了大量的中國公民在海外的資產資訊,為協助其開展稅務稽查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高淨值人士可能在海外多個國家、地區都有資產,並每年可能都會獲得數額不小且形式複雜的境外收入。要瞭解各國納稅制度,並且在語言溝通、納稅申報等實操層面,都會帶來很多挑戰。尤其在繁忙的工作和生活之餘,很少會有時間再去研究繁瑣的稅法。國內的很多財務人員或律師的專業專業知識也僅限於中國地區,無法在短時間內瞭解並正確操作海外納稅申報。而錯報或漏報很可能會對個人的稅務合規及個人誠信帶來隱患。這時,很有必要尋求一家跨國的專業機構,統一協調並完成各國的稅務諮詢和申報,以降低在各國(包括中國)的不合規風險。
結語
西方國家的個稅征管和申報制度相對完善。各國的稅務機關在稽查時,也普遍會對高收入人群重點關注。因此,境外高淨值人士普遍都會與專業稅務諮詢機構長期合作,進行稅務規劃和申報。在逐步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稅收制度下,中國高淨值人群需要快速建立納稅意識,拓展國際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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