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是OECD既定的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CRS交換的截止日期和配對國家資訊交換的高峰期。
2019年8月15日,瑞士在國際社會步步為營的壓力下,進入CRS正式交換程式,聯邦議會正式宣佈在2019年9月,將向如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這些稅收主管當局目前有33個,如下:
Andorra,Argentina,Barbados,Belize,Brazil,Chile,China,Colombia,Cook Island,Costa Rica,Curaçao,Faroe Islands,Greenland,Hong Kong(China),India,Indonesia,Liechtenstein,Malaysia,Mauritius,Mexico,Monaco,Montserrat,NewZealand,Russia,SaintKittsandNevis,SaintMartin,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SainteLucia,SaudiArabia,Seychelles,Singapore,SouthAfrica,and Uruguay.
瑞士這次交換CRS涉稅資訊的33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都是第一次正式交換,並擴大了2018年CRS交換的範圍。2018年9月的時候,瑞士與36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交換了CRS涉稅資訊。
回顧CRS一步一步到來的過程,僅2018年下半年,國際社會就發生一系列強勢稅收監管舉動。針對性之強、行動之迅捷與密集實屬罕見,足見各國政府在打擊洗錢和國際逃稅事務上決心的一致。
2018年7月伊始,澳洲、新西蘭政府突然發難,當地主流銀行上千帳戶因境外稅務問題被凍結,其中大量帳戶為稅務狀態存疑的中國居民所持有,未來事態還將繼續升級。
8月底,中國發佈的新個稅法中,前所未有地將以逃避國內稅務為目的設在低稅負國家的企業列入重點稅務執法對象。
9月中旬,美國《海外稅務合規法案》實施以來首個反洗錢、反避稅刑事犯罪指控成立,多個顧問機構及個人面臨刑責,同一個時間,瑞士與36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交換了CRS涉稅資訊。
11月,德國政府突檢德意志銀行,調查銀行幫助客戶利用離岸金融中心洗錢、逃稅的行為,當局稱該行動為“釘在不透明離岸世界棺槨上的鎮釘”。
OECD世界經合組織在2019年6月27日更新發佈有關《CRS涉稅資訊交換避稅安排和離岸結構強制披露規則MDR的框架檔》,將CRS全球涉稅資訊交換機制的合作工作進一步推向實操和實踐層面。
OECD這次公佈的框架檔分為兩大部分,主要是基於在前期已經交換CRS資訊的第一批國家的資料收集和排查的過程中,總結經驗,進一步在實際操作層面為各個稅收主管當局提供指引和操作指南。
CRS的前世今生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又稱“統一報告標準”。它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即OECD(經合組織)。
兩年前,OECD在澳大利亞提出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帳戶資訊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帳戶逃避稅行為。
舉個簡單例子,比如說我們中國人有一天去了英國,存了一筆錢,而且很可觀,那麼英國的銀行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的資訊金額披露給中國稅務總局,這就是資訊交換。
最早想做資訊交換的國家是美國,於是在2010年開始,美國陸續頒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法案”)及其實施細則,針對其居民將資產隱匿在海外帳戶而規避納稅的情況。雖然FATCA在美國推進的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FATCA法案規定,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需要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在其開立帳戶的資訊,否則國外金融機構要接受來源於美國的賬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全球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了相關協議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比如美國一開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國人的存款資訊都披露給美國,幫助美國征得了大量的稅款,於是美國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國家都跟他簽訂資訊交換規則。
美國做的很好,OECD成員國也開始效仿。2014年英國也發佈了法案(UKCrown Dependencies and 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簡稱“UK-CDOT”)。
英國要求自2016年開始,英國附屬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將英國居民及其公司所開設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搜集報送到英國稅務當局。而英國附屬及海外殖民地中有不少離岸群島都是全球最常見的“避稅港”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等。
CRS究竟影響了哪些富豪人群?
1、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並在香港匯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麼,香港匯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資訊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淨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面臨披露。
3、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淨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淨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資訊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並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高淨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這並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會有其獨特功能。
4、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資訊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過是信託機構)、受益人。
5、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資訊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資訊,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如今隨著中國CRS正式落地,將會有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加入,在強大的金融資訊情報的交換下,中國的稅務機關如同戴上了天眼。也就意味著,只要你還是中國納稅人,你的所有財產,在監管的法眼之下,完全是在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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