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常會有人問,受益人必須是自己的家人嗎?聽說在香港買保險,可以指定任意人做自己的受益人,是這樣的嗎?債務人可以指定債權人為保單收益人嗎?
從內地保險概念說起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個專業名詞“保險利益”。什麼是保險利益呢?簡單說,就是雙方是有直系親屬關係或具有法定關係的人。比如父母和子女,夫妻之間,祖父母和孫子女,都是可以有保險利益關係的人。
投保時,投保人和受益人要求是有保險利益關係的人,才可以相互為對方投保或指定對方為自己的保單受益人。
除此之外,其他人不能相互投保,比如兄弟姐妹之間不能相互投保,姑姑小姨不能為侄子侄女或外甥投保,也不能相互指定為對方的受益人。
香港保險又是如何規定?
香港保險同樣規定,投保時,也是要求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關係的;指定受益人時,也要求受益人與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不過,保單生效後,投保人可以將受益人更改為任意人。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某人的債權人,你要求你的債務人為自己投保一份保險,剛開始時指定他的家人為受益人。保單生效後,要求他把受益人寫成你,這種方法可行嗎?在香港是可以的!
事實上,當你成為債權人時,債務人的人身風險往往是一個不可估量的風險。所以,讓債務人買一份人身保險,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不過其他公司針對你更改後的受益人,不做任何風險承擔。也就是說,萬一以後你跟債務人的家庭發生什麼糾紛,保險公司是不管的。他們只管按照保單指定受益人來給錢。事實上,如果出現什麼糾紛,也不是保險公司能解決的,最好找法院。
而香港友邦,在更改受益人時要給出合理理由,而且公司有權拒絕。也就是說,不是你想指定誰就是誰,要審核後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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