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讀:個稅183天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183天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答記者問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以下簡稱《公告》)。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就《公告》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公告》實施後,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稅優惠的條件有什麼變化?

答: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了吸引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促進對外交流,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了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了免稅條件:

一是將免稅條件由構成居民納稅人不滿五年,放寬到連續不滿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三是將管理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備案,簡化了流程,方便了納稅人。

《公告》還明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納入計算範圍。

這樣一來,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比原來就更為寬鬆了。

問: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在境內居住的天數如何計算?

答:按照《公告》規定,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舉例來說,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週一早上來深圳上班,週五晚上回香港。週一和週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週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週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問: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在境內連續居住“滿六年”,從哪一年開始起算?

答:按照《公告》規定,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是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計算在內。按此規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計算。

舉例來說,張先生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間,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臨時回香港處理公務外,其餘時間一直停留在深圳。

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如果從2013年開始計算,實際上已經滿六年,但是由於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開始計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間,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且從2019年開始計算,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已經連續滿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張先生應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6年,由於張先生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張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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