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保險的商業資產保全結構,真的可以避稅嗎?


在經過奮鬥打拼努力創造財富之後,人們自然而然就會本能地保全財富和代際傳承。特別是家族企業,更是有富過三代的想法,期望通過有效的結構性安排,不但實現財富的增值保值,更期望能夠家業企業基業代代傳承永續下去。因此,通過股權結構配合保險和信託的安排,就成為眾多高淨值家族企業的首選,財富管理的亞洲新興市場中國如此,財富管理的成熟市場美國亦是如此。

美國頗受爭議又曠日持久的一例稅務官司,因涉及眾多家族企業、知名保險公司、海外離岸信託公司和多個基金投資人、會計師、律師、保險經紀人等的案子被美國國稅局犯罪調查科偵破,並將設計和架構該“離岸信託+保險“結構用以規避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保險公司負責人送上法庭,最近宣判被正式判刑4年半和6年入獄坐監,從而使得業界相當流行的信託+保險避稅的BPP神話傳說泡沫被一劍刺破。

究竟這起稅務案子是怎樣一個結構,讓“信託+保險“”成為逃避稅的工具而被穿透呢?那麼怎麼樣的“信託+保險”結構又是合規合理的稅收籌畫呢?這樣的問題一下因著這個稅務案子成為當下美國市場也好中國市場也好的高淨值家族企業非常關心的話題了。

我們首先來看看這個稅務案例和巧奪天工的結構性安排吧。


現年71歲的DC先生和72歲的SD先生顯然是美國金融業界的佼佼者,也是高淨值財富管理業界的弄潮兒,都曾經有輝煌的職業生涯和豐富的財富管理領域的經驗,並在幫助高淨值家族企業資產配置和財富保全以及代際傳承方面聲名顯赫。他們在1990年代中後就深刻地意識到財富管理領域中,稅務籌畫是極其關鍵的核心,稅務籌畫做的巧奪天工,將不但幫助眾多的家族企業開源節流,更重要的是利用高超的結構性籌畫完美地避稅,實現不讓稅務成為家族企業的風險並使家族企業在稅務籌畫中絕不財富縮水的目的。這個想法的確很完美很理想。事實上也的確如此,稅務本身真的非常難於籌畫,因為稅務問題一旦出現就意味著其實際財務計算過程已經實現並完成了,無法追溯。因此,類似使用修訂商業合同如拆分合同和陰陽合同其實都是非常低級的稅務籌畫。當然了,拼湊商業發票票據和製作兩本賬類的所謂稅務籌畫更是異想天開並在通往監獄的路上會越走越近。那麼,什麼才是大神級的稅務籌畫呢?DC先生和SD先生就是這樣的奇才。

大神級的稅務籌畫在國際財富管理領域一直存在。神級的稅務籌畫是改變商業結構,超級的稅務籌畫是創造業務模式,高級的稅務籌畫是優化資產配置。除此之外,相比之下,修訂商業合同、拼湊發票票據和製作兩本賬簿簡直就是過雨雲煙不值一提了,而且俗話說的好,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呢?

我們說DC先生和SD先生是絕頂聰明的大神,原因就是他們從2001年開始就成功地走上神級稅務籌畫的道路:幫助高淨值家族企業改變商業結構,完美利用信託的設立,通過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與信託的完美結合,並定制重重殼結構和投資架構,從而大幅度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將這些家族企業的商業稅賦從約綜合起來40%成功降低到15%以下,同時實現了自己的高額利益和幫助這些企業實現代際傳承的財富傳承方案。聽起來非常完美。我們一步一步來看看如此這樣完美的結構吧。

1995年開始,DC先生和SD先生就在巴哈馬、英屬西印度群島和安圭拉等地建立多家信托公司,同時DC先生和SD先生一直供職於FIC保險公司和CIC保險公司,並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相繼成立超過20多家的信託公司和基金投資公司,開始了他們的奇幻之旅,向美國和國際市場上的高淨值家族企業推出了私人定制型商業資產保全計畫,號稱BPP(BUSINESS PROTECTION PLAN),其賣點一下子就抓住了高淨值企業家的小心髒:

第一您想大幅度降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嗎?

第二,您想大幅度降低企業投資所得的資本利得稅嗎?

第三,您想保全資產和財富嗎?

第四,您想完善轉移並代際傳承財富給自己的後代嗎?

第五,您想創造穩定而免稅的退休金計畫嗎?

哇塞,這些廣告推廣語言聽起來是多麼的熟悉親切和吸引高淨值企業家的心。當企業家與DC先生和SD先生聯繫後,他們原來真的就是在做最神級的稅務籌畫,這就是搭建商業結構。如何做呢?

首先,家族企業的高淨值客戶在兩位大神的幫助下在巴哈馬或者英屬西印度等避稅港地設立信託,信託的受託人為該家族企業控股成員。該信託的受益人當然就是該家族企業的子女。這樣的代際傳承結構無可非議,也是財富保全和財富傳承的慣常做法。

其次,高淨值家族企業客戶設立避稅港地離岸信託後,用該信託從FIC和CIC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或者年金保險,並架構設計為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或者不可撤銷的保險金信託。

其中,FIC和CIC保險公司為這些高淨值家族企業主單獨設計了該結構性產品計畫,也是BPP計畫的主要賣點,就是將該保險產品特別設計為PPLI私人定制型人壽保險類型或者專屬投資連結型保險,將該保險的保障目標明顯與家族企業主要控權股東的公司運營連結起來。這樣做的目的,一是要包裝為我們稱之為微型企業自保型的保險 (captive insurance), 從而就可以名正言順符合稅法162節的規則,將該保險歸類為企業的常規支出之一,在企業所得稅的稅表扣減。這是有效並多快好省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直接方法,立竿見影,基本上來說,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從35%-40%的綜合稅率可以有效降低到15%。

接著,DC先生和SD先生沒有停止在減稅的層面,他們更進一步設計了保費返還的階段。FIC和CIC保險公司在收到企業主的保費後,從第二年開始便返還保費的83%-85%給家族企業,以保險減額提取的方式直接跳過保險出險的理賠或者分配方式,將返還部分利用保險理賠金或者減額提取在稅務上的優惠待遇轉入企業帳戶,從而達到順利轉移財富從左手到右手但是沒有稅務問題的目的。

當然,DC先生和SD先生還做了一個聰明的技術處理,沒有使用自己的財富管理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成為信託的監理人,從而收取慣例1%的管理費的通常做法。他們反其道而行之,採用收取傭金15%的方式從中獲取更大利益。


這樣的結果看起來你好我好大家好,成功地利用離岸信託和保險結構逃避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架構了以財富傳承為真正目的的稅務籌畫方案。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也許這樣的方案就是完美的方案,甚至目前在中國我們也會看到一些專業人士推出的企業資產保全方案或者企業資產金融化方案,就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這個BPP企業資產保全計畫在美國從2001年到2011年忽悠了不少企業主設立這樣的信託和保險結構。從稅務籌畫的最佳邏輯思維來說,改變商業結構的稅務籌畫理所當然是最佳最神的稅務籌畫。然而,美國國稅局從2013年發起了大規模的犯罪調查,這起長達5年的調查和指證終於結案的時候,雖然其結構看起來也不見得很巧妙,但是利用各種殼結構逃避稅的方式還是讓我們非常吃驚,從中可以看出財富管理領域中人們常常會利用的金融工具如信託和保險,在稅務籌畫方面如果做的好,我們真的可以好好睡,如果做不好或者做過了頭,那就是萬萬稅了。其中,還有個小插曲。2013年的時候,在遭到美國國稅局調查的時候,兩位大神曾經告誡媒體誹謗,請了好幾個大牌律師給媒體寄送律師函,一副我有錢我任性的樣子。在2017年被起訴控罪11年刑期到最後一個4年半,一個6年刑期的時候,竟然申訴說身子骨太胖,超過270磅,無法坐牢。這個理由也真是醉了,一時間成為美國金融業界的笑談。

這個案例也有幾個爭議的角度和焦點,其實非常值得我們中國的財富管理領域研究和參考。

第一,設立在避稅港地的離岸信託結構往往都是吸引高淨值企業主客戶的一大賣點,美國如此,中國亦如此。這些避稅港地的離岸信託以其資產保護方面的完善法律和結構,一直是各個國家高淨值人群青睞的財富保全和資產配置的金融工具。在以避險為目的的資產配置全球化原則下,離岸信託無疑是其中一大賣點,比如我們最近可以在網路文章看到的某某家族富豪設立和架構離岸信託的文章,對於資產保全角度的考慮,無疑是一個選擇之一。但是如果談稅務籌畫功能,則相去甚遠啦。當然,設立在該避稅港地的信託是沒有稅務問題的。但是轉移進入該離岸信託的資產則會面對跨境資產的稅務問題了。

第二,我們剛剛提到轉移到信託或者離岸信託的資產有可能會面臨稅務的問題,尤其是跨境的時候,更是問題大了,比如受益人的身份成為跨境身份的時候,稅務問題會變得非常棘手。我們知道,轉移進入信託的資產通常有現金、股權、不動產和保險等。其中就中國目前的情形來舉例,不動產和股權的轉移進入信託都會涉及到稅務的高成本問題。這也是目前國內可以見到家族信託普遍是現金類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時,從美國的稅務規則來看,現金、股權、不動產進入信託都會涉及到信託稅法下的實體課稅原則和實質受益人課稅原則的判定影響。而有著完善信託稅法導管理論的美國,保險就成為人們利用的一大工具,原因是保險在稅務方面往往都有著現金、股權、不動產等資產不可替代的稅務優惠待遇。這也是長期以來,全世界都有保險避稅說法的一種誤導性傳播,被全世界各地的財富管理領域廣泛使用。

第三,我們上面提到了保險避稅的誤導性說法,其實的確與保險在早期的發展歷史和美國成熟的保險監管措施有關。我們今天談到的案例,其核心也是保險避稅的說法到底是怎樣的。如何認定該保險的確是企業自保型的保險並緊密與企業的運營有關從而可以成為企業常規支出呢?這就不得不從保險在成熟的美國市場監管說起,來為我們今後中國市場的保險監管和發展提供一點思考了。

說來話長。保險其實一開始就與風險密切相關,保險本著以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從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定價、管理、銷售等供給側角度出發,從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產品精算假設和產品申報使用管理等各個方面,保險公司都不能違背保險精算原理和保險監管的相關規定。本文提到的案例很明顯違背了保險風險的界定、保險風險的對價計算和保險風險的分佈假設等因素,在本質上改變了保險的性質,從而讓保險變為確確實實的理財工具和財富轉移的通道。說到這裏,在國內從事財富管理的小夥伴們一定不陌生中國保監會2017年出臺的134號檔和中國銀保監2018年出臺的19號文了。我們在這裏繼續深入分析一下,為什麼保險避稅這個說法越來越成為誤導性銷售的代表。


保險,一直是任何一個國家的私人財富管理市場重要的資產配置之一。美國是世界第一大保險市場,中國是世界第二大保險市場。保險在高淨值人群的資產保護和資產配置中不可或缺,扮演著重要的財富保全和風險保障的功能,也是我們財務會計師、稅務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為客戶量身訂造和提供諮詢服務不可或缺的方案之一。

在1970年代開始,美國當時的保險產品,尤其是人壽保險產品其實是非常混亂的。當時的美國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代理人也好、經紀人也好,財務規劃師也好,在給客戶提供保險產品演示說明的時候,往往都是以當時美國市場的高利率作為基準的預測收益,特別強調美國的人壽保險可以使投保人和受益人有高額儲蓄收益的同時獲得稅務遞延或者免稅的巨大優惠,這樣的說法其實也與我們今天在中國市場某些銷售的方式非常雷同,就是中國市場特別是2017年前不少保險公司在保險銷售的培訓中依然廣泛使用“保險避稅”這樣的說辭話術。歷史真是驚人的相似,這種情形也同樣發生在1970-1980年的美國保險市場。“保險避稅”成為當時美國最主要的一種誤導性銷售行為,使得保險公司開始包裝保險產品成為非典型人壽保險,從而堂而皇之地享受只有傳統型的“保險姓保”的人壽保險才可以享受的稅務優惠規則。保險,一時間氾濫成為人們儲蓄投資的理財產品了。

面對誤導性的銷售,1982年美國出臺TEFRA稅收平衡和財政責任法案,第一次率先在稅法領域限制和定義了變動保費類的人壽保險,同時在這個法案對年金和年金保險也同樣修訂規則,杜絕人們把保險產品作為短期投資理財的工具。但是這個規定還是框架性的,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於是,在1984年美國的另一部削減財政赤字法案DRA中,修訂和增加了聯邦稅法一項重大的新稅法條款,編號為7702稅法條款,成為全世界第一次通過稅法的約束方式定義了什麼是人壽保險。


1985年生效的7702稅法條款的核心思想就是我們今天中國市場見到的保監會134號文所借鑒的國際經驗,稱之為“保險姓保,保障回歸”。7702稅法條款要求人壽保險必須符合各州法律對人壽保險的定義之外,必須要通過兩種量化的測試標準,一種是傳統的現金價值累計測試,另一種是基準保費要求測試,只有滿足以上兩種測試的保單才能稱之為符合稅法定義的人壽保險,才能享有稅務優惠。否則,其身故理賠和生存給付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稅務問題。1984年12月31日,這個新稅法條款,終結了保險業亂象,保險開始回歸保障。1985年美國針對當時的保險亂象,聯邦稅法出臺了第7702條款,其核心實質是通過稅法的強制征管性的有力方式,對人壽保險保單的設計和價值測試的方法來約束和施加實質性的後端監管,通過稅收立法的有力震懾和後來頒佈一系列稅法細則的規定,以國家稅收的強制征管達到在保險需求、保險產品開發、保險精算原理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切膚之痛的稅賦監管和影響。這就是稅收在監管中的強大作用,因為它具有強制征管的特性,從而可以使任何隱蔽性、多變性的金融工具在強大的稅收征管和嚴密的細則之中顯出原型。所以,在美國保險監管方面,稅法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這與目前中國國內的保險監管有很大的差異。

我說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真是相似到不可思議。中國保監會2017年的134號文後,如同美國保險市場一樣,保險產品中年金保險仍是主流產品,但保險的快速返還現象很快變成134號文要求的5年後開始返還,在萬能險從附加險變成主險後,中國市場急速形成了5年後返還型年金+萬能險(主險)的主打產品組合,中國傳統壽險業迎來巨大的挑戰,年金保險的銷售迎來巨大的業務銷售挑戰,很快中國市場就出現特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變通方案,通過三年後可以提前提領的方式加速了市場出現“長險短做”的局面。由於市場對於短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需求,一些保險公司將普通型年金保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設計為固定收益產品,使用年金保險快速返還,部分產品猶豫期後返還部分保費。一些保險公司通過減少終身壽險保額的方式,在保險合同生效前幾年拿回現金。部分保險公司通過調整現金價值計算利率,調整退保懲罰係數的方式,不合理的改變保單現金價值的增長速度,配合部分領取功能,實現快速返還。還有保險公司通過調整現金價值貼現利率,同時將退保懲罰係數進行調整來改變現金價值模式。

這個同樣的局面在穿越歷史到美國,在1985年也出現了。美國國稅局發現人們利用另一種方式同樣可以改變人壽保險的保險姓保功能,從而成為儲蓄投資的工具而又有稅務的特別優惠,比如使用躉交保費的終身壽險作為稅務遞延的有效工具。這樣的作法從本質上人壽保險以被保人生命身故為標的從而使得被保人如果過早過世的話,人壽保險的保障功能被弱化了。1988年美國國會增加了稅法條款7702A作為7702稅法條款的姐妹條款,補充了一個新的概念,配合保險監管的其他立法,成為多維度監管“長險短做的”有力手段,也成為美國保險歷史上稅法名詞MEC融合為保險業其中一個名稱的重要概念。這是稅法對於保險監管的新局面。稅法7702A提出了一個變相人壽合約的定義,我們稱之為修訂兩全保險合約MEC。它主要提出了約束人壽保險保費的繳納方式,必須分7期繳付完成,從而更加符合人壽保險的定義。


今天,我把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19號文提出的“長險短做”的監管方式稱之為美國稅法7702A的翻版。

第四,我們今天的“保險+信託”的案例其實也讓大家看到,保險結合信託在當下成為財富管理領域非常普及的代際傳承的最佳工具之一。今天美國稅務案例中的保險設計做的過了頭,但是這樣的結構確實是高淨值人群的鍾愛,在稅務籌畫方面也的確有獨特的優勢。

當下高淨值家族企業財富管理成為越來越熱門的話題。隨著中國個稅改革如火如荼,個稅改革揭開中國深化稅制改革的大幕,中國稅務元年也同時拉開了稅收籌畫新時代的序幕,越來越多的高淨值家庭和超高淨值家族企業將目光放在財富增值的同時,財富保全和資產保護成為第一位關心的焦點。

自從資產配置這個詞語在1992年發源於美國芝加哥瑞銀以來,全球的財富管理領域都不遺餘力地在資產配置方面活躍不已,而稅務籌畫則成為資產配置和財富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然而,按照當下流行的話說,黑天鵝事件頻發,美元加息,經濟下行,整個財富管理領域其實都正密切影響著全球資產配置的態勢,中國高淨值人群尤其是已經成熟成長的家族企業面對這樣的金融環境,正在蠢蠢欲動,蓄勢待發,尋找財富傳承和保全方面的重要工具成為當下中國高淨值家庭財富管理的新趨勢。

如何在財富創造並有積累之後,穩妥處理財富繼續增值和財富保全其實是全球化的話題。從成熟的國際市場來看,有幾個趨勢非常明顯:

一是資產配置的多元化,從傳統的股權結構和金融工具衍生到外匯、保險、私募、信託等。

二是資產配置的全球化,比如全球化的房地產投資在目前中國的財富管理市場非常明顯,從美國到加拿大、希臘,最近擴散到日本,另外海外的股權、保險、信託和私募等。

三是資產配置風險管理的意識明顯上升。我越來越遇到很多來自無論是美國還是中國的高淨值客戶的詢問,在跨境身份遇到無論是境內保險還是境外保險、境內家族信託還是離岸信託,當家族成員受益人是境外身份時,大家都逐漸開始覺醒和評估將來這類架構所面臨的跨境稅務和法律問題。

四是中國家族企業代際傳承的第一代開始進入年齡老齡化,今年過年的時候,大家流行的一句話說,2019年過年了, 也是70後全部步入40歲的時代。這意味著今後的5-10年,家族企業傳承將是主要考慮的財富核心話題。

因此,尋找和構建合適的財富代際傳承架構和工具就越來越熱門,而信託和保險因其特別的多主體法律結構在代際傳承方面的獨特功能,成為人們的首選。

根據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的《高淨值人群調研報告》,香港和北美的美國、加拿大,歐洲的英國,還有澳大利亞和新加坡是中國高淨值人群海外資產配置的首選地域。資產配置的選擇上,人們傾向於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的配置較高。然而,中國高淨值人群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明顯在尋求更加穩定也更加全球化的投資方式。特別是2016年上半年開始,中國內地民間固定資產和全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明顯下滑,資本市場波動大,政策的不確定性、全球經濟波動等等都令中國高淨值人群感到焦慮。中國高淨值人群希望能夠分散系統性風險,希望獲得可觀的長期收益。

聚焦國內,中國家族信託業務也羽翼漸豐,風生水起,在中國財富管理市場開始大展拳腳。根據北京銀行和北京信託發佈的《中國家族信託行業發展報告(2016)》的數據,中國境內目前已經有21家信托機構和14家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財富管理機構總共有68家開展家族信託業務。中國家族信託規模約為441.8億元人民幣。展望2020年,中國本土的家族信託規模可達6,275.5億元人民幣。

中國家族信託的興起,當然源於客戶水到渠成的需求和中國私人銀行的平臺創新。根據報告,目前國內高淨值人群可投資資產中,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的轉化率僅僅為27%,未來提升的空間非常巨大。目前在中國,開展家族財富管理的機構以信託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主,另外還有一些第三方財富機構、家族辦公司等等,主要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務模式,具體業務主要集中在資產配置、財富傳承、保險金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等方面。


在中國本土市場具體業務模式中,保險金信託自從2014年在中國本土出現以來,發展迅猛,成為一顆靚麗的明珠。面對目前中國家族信託的高門檻,保險金信託無疑受到越來越多中國高淨值人群的青睞。保險與信託結合的的模式,起源於美國,最早可追溯到1882年,相當之早。當時的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ILIT誕生之後,一直都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銷售,後來才逐漸分離出來,成為律師和專業會計師主要參與的工作。今天,中國市場保險金信託的興起,一是與1882年美國市場銷售方式十分想像;二是,中國保險金信託在實質上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美國同等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其在信託架構上更加貼近於美國的Standby Trust。不過,因為中國市場有限的信託模式,保險金信託既可以運用保險的杠杆來降低中國本土特有的家族信託的高門檻,又可以享受家族信託具有個性化指定分配的優勢,迅速成為中國高淨值人群財富保全和財富傳承的有力工具。

然而,中國保險金信託畢竟起步較晚,無論是保險金信託1.0還是保險金信託2.0,都處在發展初期。其對於跨境身份的中國高淨值人群,特別是架構年金保險類結構的保險金信託,將會在國際稅法框架下出現無盡的稅務苦惱和繁雜的稅務籌畫工作。

中國境內的家族信託或者保險金信託,遇到跨境高淨值人群其委託人或者受益人為境外稅務身份時(如我們最常見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等),我們境內的信託機構準備好了嗎?這中間將會涉及更加複雜廣泛的法律、財務、稅務等一系列衝突法的安排,也涉及目前中國信託稅法空白的情形下,如何在國際稅制的比較下構建這樣信託結構的風險管理模式,如何構建大陸法系到英美法系的衝突平衡,如何轉換國際標準會計準則到境外信託會計報表和信託稅務報表,更確切地說,如何在國際稅制比較下,建立信託稅法的導管理論、實體課稅判定和實質受益人課稅判定,以及建立和比較不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與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的過渡性安排,都值得我們從業者在理論和實踐層面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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