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人士財富保護體系的八大問題

錢,只有在風險對沖過之後,才是真的錢。

財富花掉了,就不是財富了。那是費用、是支出。留下給子女的,帶不走的,才是財富。

即便是這樣,你以為剩下的錢就是你的嗎。如果沒有事先的規劃,也許只是替別人保管而已。

今天,我們為梳理一下富裕人士財富保護體系裏的八大問題。
01、投資理財


投資理財這個事,各類金融機構和財富管理公司都在做。初級玩家賣產品,中級玩家做資產配置,高級玩家可以做全球資產配置。但在真正的財富保護體系裏,理財其實是最基礎的事。

基礎,卻最不可控。如果你問我明天股市開盤,是漲還是跌?彼得·林奇或者沃倫·巴菲特也有失誤的時候。沒有所謂的常勝將軍,只是機率的大小而已。金融裏面,沒有什麼是絕對的。因為這是一個不可控的結果。但是,偏偏我們很多機構和客戶最關心、且只知道的就是這個。每天就是看產品的投資收益率和故事去挑選產品,滿腦子想的都是各種不可控的掙錢場景,卻忽視了那些需要控制和必須控制好的部分。什麼才是可控的呢?比如以下這八個。

02、婚姻財富規劃與保護


我們常說:找對人結婚,是最好的財富安排。各位年輕或年長的朋友們,您現在或以後有孩子,這輩子最重要的事之一,就是讓女兒嫁出去、或讓兒子娶上媳婦。如果這件事跟財富相結合來說,因為婚姻不幸福而導致離婚,對財產毫無疑問有極大的影響。

在婚姻中,對於“共同財產”的界定,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

大陸:共同財產制(和諧社會就是好)

只要結了婚,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香港:分別財產制(香港人是真獨)

不管結婚多少年,你的還是你的,我的還是我的

臺灣:聯合財產制(臺灣人算的好清楚)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混在一起用,但仍保留婚前財產所有權,將來差額一起分

澳門:取得財產分享制(願賭服輸的感覺)

雖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但是增值之差額部分,各享一半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包括一方以個人資產投資而取得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聲明贈與給個人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注:何為“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

a.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b.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何為“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何為“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所以,王寶強這次損失慘重估計是基本可以預料的了。但是長痛不如短痛,必須了斷。

別說誰更心機重。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願每顆真心都不被辜負,願所有婚姻,都是因為遇見愛情。但你能控制兒女不離婚嗎?中國大陸80後結婚三年內離婚率有三分之一。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如果是北京的朋友會知道,到朝陽區民政局辦離婚,是要預約的。

離婚是需要規劃的,別笑。舉個例子,有位上海的女企業家,身家過億。她告訴理財顧問:我要離婚。怎麼回事呀?她在外面賺錢,她老公在家什麼都不做,還在外面沾花惹草,實在受不了。所以,她計畫兩年後離婚。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做法,而不是任性,說明天要離婚、今晚就想去撕本兒。那為什麼是兩年?因為中國的婚姻法規定:如果婚內財產要分割,離婚的一方知道對方有隱匿財產行為故意不分的,可以在兩年內向法院訴請重新分割。現在知道為什麼要兩年了吧?拖過兩年就好。這兩年幫她做好把所有財產從她名下清出,等兩年後跟老公提出離婚時,老公提出分家產,發現名下沒有財產,一毛錢都不用分給他。贊的。

財富保護,大多數情況下不是產品,而是跟法律息息相關。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財產保住了,這比你做任何投資理財來得更多。這個沒有規劃好,無論是投資理財、還是生意賺的錢,統統被拿走一半。你有一個億,被拿走5000萬,意味著要賺一倍才補的回來。假設投資人已經奔五了,還用多少年才能把5000萬賺回來啊。 

富裕人士在婚前也可簽訂《婚前協議書》,規範婚前資產的約定。另外,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事審判指導意見》:離婚的財產分割中,因為保險的利益專屬於人生,所以婚後的保險利益被認定為婚後的個人財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規定中也解釋:健康險、重疾險,婚後收益仍是個人財產,不與分割;而投資性質的人壽保險或者是年金險,婚後收益要視同為夫妻共同財產。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單的婚姻財富保護功效。對此,富裕人士可以通過保險架構調整,控制婚姻中的財產。有一種簡單的方法: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可以是父母或者孩子。這樣父母和孩子的受益就可以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03、家業企業傳承


中國的企業80%是家族企業。改革開放是1978年,到目前40年,所有我們的財富幾乎都是這40年賺出來的。當時創業時,老闆們20-30歲,現在50-60歲,財富大多保有在第一代手上。這幾年陸續準備讓第二代接手。

針對上海、浙江、江蘇地區曾經有一個調查,對大概1400位第一代民營企業家問卷訪談。其中一個問題:第一代願不願意把產業交給第二代來接手?同時去問他的孩子:二代願不願意接手第一代留下的產業?兩廂比較,做一個交叉分析。第一代願意傳給第二代、且第二代願意接手的比例只有27.3%。意味著100家企業只有27家可能可以順利傳到第二代。那其他73家怎麼辦?二代很多是因為教育和經歷的原因,喜歡金融、技術和輕資產行業,而父母一輩的傳統產業又髒又累又煩,所以通常產業傳不下去。未來5到10年,中國會面臨全世界最大的一波集體傳承潮。幾乎所有的第一代都集體變老了,想想看,蔚為壯觀,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景象。如果產業難以順利傳承,那因產業而來的財富,能夠順利傳承嗎?

04、產權梳理

這個也是很常見的。您的公司有沒有產權不清晰的地方?當時一個大哥提出,幾個兄弟姐妹一起入股,然後搞了個公司。當時也沒說清楚,然後還有給別人代持的各種複雜關係。這一代也許還好,大家口頭上說一聲也就算了。但下一代呢?如何承接,如何明確?產權的梳理,構成中國富裕人群處理財富保護的一個特殊卻普遍發生的情況。

05、移民跨境財富安排


美國的贈與稅是贈出去的人有交稅的義務,接受的人沒有。中國則沒有贈與稅。所以,如果中國人贈與美國人錢財,兩者都不需要交稅,額度也沒有限制。善用這個稅法,新移民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

美國遺產稅的免稅額是5,450,000美元,與贈與稅的免稅額一樣,稅率也一樣。但兩者不可以疊加。比如生前贈與2,000,000美元。那麼去世之後,能免征的遺產稅額度就只有3,450,000美元了。非美國居民贈與美國綠卡持有人,不需要徵稅,也沒有額度上的限制。

以信託方式購買或持有房地產,在美國是一種非常常見的方式。而信託也有多種類型,能實現不同的功能和目的。普通美國人用簡單的、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持有房產。主要原因,是因為美國多數州在遺產繼承上有複雜漫長且高收費的法院驗證程式,而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則可規避該程式。因此,多數美國人最終都會將房產及其他財產轉入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名下。

但是,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沒有避稅功能,只是規避遺產法院驗證程式。因而,對外國投資人購買美國房產所面臨的遺產稅、贈與稅問題沒有任何幫助。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簡要說:在購買房產前,先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以海外現金贈與信託作為信託資產。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享受信託資產的收益。在投資人離世、或子女達一定年齡後,將信託資產分配給子女。

以不可撤銷的信託形式持有房地產的好處很多。包括:

a.房產出售時,享受僅15%-20%的資本利得稅率,有效規避了遺產和贈與稅。

b.若離世,子女繼承房產也無須經過費用高昂、手續繁瑣的法院驗證程式等。

c.通過這種方式,子女雖享受信託收益,但沒有過早地享有資產的控制權。這也是富裕人群傳承和保護財富時,務必考慮的事項之一。 

當然,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也有其弊端。比如:投資人不能擔任受託人,而需要獨立第三人擔任受託人。同時,投資人不能享有信託資產的利益。若受託人在信託房產中居住,還需支付合理的租金,否則,信託資產仍有可能被稅務局認定應計入遺產中,在離世時繳納遺產稅。為保證信託資產不計入遺產,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在信託檔的起草上有十分複雜的法律專業技術要求。投資人在設立境外信託結構時,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和稅務人士。

06、家業與企業的隔離與保護



這是中國家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你有沒有想過,你現在放在公司裏面的錢真的是你的嗎?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我們是公司股東,但一般我們也不去分紅。因為作為企業的股東,企業獲利繳完所得稅後,如果還要分紅給股東,股東要再去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兩層賦稅,最高稅率是45%。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的民營企業,盈利的不多,分紅的更少。一個很重要的動因:稅太高了!

這個按下不表。咱說回來,很多人選擇不分紅,需要花錢的時候呢,跟公司借。這個錢,在會計賬目上就比較麻煩了。在法律上,它屬於公司的錢,只是借給股東而並不是分給股東的。結果就是:公司的錢,借給了股東,股東拿著借的錢,買這買那,公私不分。這是一種典型的民營企業經營現狀。

如果公司發生危機,公司是有限公司,清算掉就算了。但公司家業企業不分、賬務關係和借貸關係混亂,在清算和處理債務的時候,才發現其實家裏的東西,全部都算公司資產。公司倒了,個人同時就什麼都沒了。這種情況在中國很常見,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企業家群體裏卻不多見。

07、稅務籌畫與法律風險

美國奧巴馬簽署了肥貓法案(FATCA),規定美國的納稅人如隱瞞境外收入,被查到的話是刑事責任。如果你是美國公民,長期在境內,或持有美國綠卡在美國境內超過180天,國內5萬美元、國外帳戶超過20萬美元,就需要報稅。

所以,你申請美國移民,請一定務必如實報稅。另外,孩子去美國念書,跟移民沒有必然關係。如果家族資產巨大,孩子將來要接班,儘量先不要給孩子辦移民——在把稅收安排做好之前。

08、商業合作風險與家族企業公司治理風險


為了處理兩個風險場景,我們需要提出兩個操作概念:個人資產法人化和境內資產境外化。什麼是個人資產法人化、境內資產境外化呢?

簡單說,如果遺產稅擺在眼前,那麼該資產不屬於我個人所有,而屬於一個法人實體所有,這就不適用於遺產稅。同樣的道理,境內資產境外化,如果國內的這個公司持有了我之前的所有資產,這個公司又是一個境外公司所持有的,也能做到合理避稅功能。

為什麼原來越多的高淨值客戶和富裕家庭採用境外家族信託?其實就是沿著這個邏輯來操作的。設立一個境外實體,上面再放一個家族信託結構,用家族信託的方式把資產全部包在一個架構裏。


信託不是一個產品,是一個法律架構,這個架構可以幫助財富傳承。通過合適的海外信託架構,能夠把如下資產放入:保單、股權、現金及所有境外的投資;實物包括:遊艇、私人飛機、境外的房地產等。國內的信託,也有部分家族傳承、保全的功能。但本質上說,由於不同的法律環境和司法解釋,國內的所謂家族信託其實就是金融信託產品,只能有限地管理現金資產,沒有辦法處理不動產或股權、實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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