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全球反避稅”的誤區不要踩!

CRS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產物,其實質屬於跨國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即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打擊納稅人通過在別國藏匿資產和收入以逃避本國稅收的行為。筆者結合自身在歐洲實際從事國際稅收資訊交換的相關執業經驗,歸納總結了對CRS全球反避稅的九大坑。

坑一、CRS等同於全球徵稅

所謂全球徵稅(Worldwide Taxation),是指納稅人如果是某國的稅收居民,則其在全球的收入都應當在該國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擔負的這種全球納稅義務也稱全面納稅義務或者無限納稅義務。全球徵稅本質上是一個所得稅範疇的概念。而CRS實施的目的就是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的自動交換,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所持有帳戶的透明化,以便該國稅務機關能準確把握其稅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國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

但是,這並不等於一國納稅人在海外的資產都要被全球徵稅。因為從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其徵稅對象是該個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並非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資產,但並沒有所得,自然也不會存在所得稅上的全球徵稅問題。

坑二、個人帳戶餘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才要申報

CRS下,對於個人持有的帳戶,不論是新增帳戶還是存量帳戶,也不論帳戶餘額是多少(包括餘額為0或負數的情形),均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並沒有規定100萬美元以上的帳戶才需要申報。

對於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來說,通常其管理的存量個人帳戶數量龐大,強制要求金融機構採取統一的標準進行帳戶的盡職調查,合規成本較大。鑒此,CRS規定以100萬美元為界點,將個人持有的存量帳戶區分為高價值個人帳戶和低價值個人帳戶,而且分別適用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式。對於存量低價值個人帳戶,金融機構可以選擇適用相對簡化的盡職調查程式(例如適用居住地址測試等),以減輕金融機構的合規負擔。同時,對於存量低價值個人帳戶的盡職調查時限通常要比高價值個人帳戶晚一年,讓金融機構有更多的時間去完成存量低價值個人帳戶的合規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不適用上述以減輕其合規負擔為目的的程式規定,而是對所有的帳戶採用統一適用於高價值個人帳戶的合規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規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第一個申報期內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價值個人帳戶的盡職調查和資訊申報。實踐中具體應當以金融機構的內部政策為准。

坑三、房產、古董字畫和珠寶等不需要申報

CRS下,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的核心是帳戶,也就是說跨國之間共用的資訊是金融帳戶資訊,而並非金融資產資訊,因為一個金融帳戶有可能同時涉及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的概念與金融機構身份屬性以及金融帳戶類別的判定密切相關,單從金融資產本身無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報。一個金融帳戶如果屬於需申報的帳戶,那麼該帳戶下所持有的所有資產,不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均需要申報和交換。

四、把錢放在美國最“安全”

美國的確不是CRS參與國,但這是否意味著錢都放到美國去就可以絕對安全了呢?

儘管美國沒有加入CRS,不屬於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與中國在2014年就已經就《海外稅務合規法案》(FATCA)的政府間協議達成實質一致。雖然中美FATCA政府間協議目前只是屬於草簽狀態,但是中國已經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基於此,中國的金融機構不實際進行FATCA下的合規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對於不合規金融機構30%預提所得稅的處罰。此外,基於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67月發佈的《稅收程式規定(2016-27號)》的規定,美國政府已經開始催促草簽FATCA的國家正式簽署FATCA協議並予以實施,同時要求這些國家必須在20161231日之前向美國財政部提交有關FATCA實施的具體安排和解釋,否則從201711日起將會把該國從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除名。根據目前美國財政部網站的資訊,中國仍屬於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因此可以推斷,中美之間簽署正式的FATCA協議將指日可待。

此外,有關FATCA下雙邊資訊互換的問題,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的《稅收程式規定(2016-56號)》,美國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收集包括中國在內的相關國家居民在美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資訊。同時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79月發佈的《稅收程式規定(2017-46號)》,外國居民在美金融機構開戶和填寫W8表格時,必須提交其納稅人識別號等資訊。


五、設立離岸信託沒有任何意義

離岸信託在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資訊隱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資架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淨值個人和家庭的青睞。在CRS下,信託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是金融機構,而需要對其帳戶持有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等)進行盡職調查;或者被判定為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其在金融機構持有帳戶,則會被要求提供信託實際控制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資訊。

但是信託被納入到CRS下的申報體系,並不會導致信託喪失其本身具有的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資訊隱秘等優勢。從中國的角度,儘管CRS實施後,理論上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所設立信託的相關金融帳戶資訊會被申報和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但是這並不代表信託就失去了隱秘性。因為,CRS下的所謂資產曝光只是相對稅務機關來說,而且CRS下跨國之間交換的資訊具有十分嚴格的保密性要求,信託本身的隱秘性仍然存在,並不會公之於眾。


六、設立離岸殼公司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機構在識別機構帳戶持有人時,如果該機構帳戶持有人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不屬於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且大部分的收入都來源於利息、股息等消極收入),那麼金融機構需要穿透該機構帳戶持有人,識別其實際控制人。

實際上,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大多屬於上述消極非金融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設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稅或者逃避外匯管制,通常不會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很多設立在離岸避稅地的外貿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與境外簽合同收款,公司本身並沒有任何雇員和經營場所,而僅僅持有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應當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是需要被穿透的。

當然也有些公司設立在離岸避稅地並非出於單純的避稅目的。例如紅籌上市架構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體就設立在開曼群島等離岸避稅地。對於這類公司,在CRS下通常應當按照積極非金融機構來處理,因為此類上市公司都會定期對外披露其財務資訊,其被個人用來進行跨國避稅的可能性很小,識別其實際控制人並無實質意義。

七、投資移民獲得小國護照和稅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規避CRS 

由於CRS下的帳戶資訊交換是以帳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為基礎進行的,因此一些人考慮是否可以通過改變國籍和稅收居民身份來達到規避CRS的目的。

的確,如果一個人將其稅收居民從CRS需申報國(如中國、加拿大等)轉變為非CRS參與國或者低稅率國家和地區,即可以做到不受CRS影響,或者所受影響很小。

然而,現實生活中,讓意圖規避CRS申報的富豪們舉家搬到非洲或者加勒比海地區的非CRS參與國實際居住,從而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顯然不太現實。於是,像賽普勒斯、馬爾他以及其他一些太平洋島國開發了一種專供富人規避CRS的所謂居民投資計畫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即富豪通過在當地購置房產或者投資並滿足相關條件後,可以獲得當地的國籍以及稅收居民身份,甚至有的還可以提供當地的居住地址證明,但富豪本人大部分時間仍生活在中國或者其他CRS需申報國家。這些人在CRS參與國持有金融帳戶時可以直接出示其在居民投資計畫下所獲得的稅收居民身份和居住地址,同時隱瞞自己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試圖 完美地規避CRS

這種想像中的完美方案實則有兩個巨大的潛在風險。首先,在CRS下,帳戶持有人需要在其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申報其所有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中國居民通過參與居民投資計畫獲得了小國的護照和居民身份,但是其本人仍然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中國境內且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則仍需對中國居民身份資訊進行申報,如果故意隱瞞,則可能會面臨金融機構所在國家CRS法規下的民事或者刑事處罰;其隱瞞和偽造身份的行為,甚至還會觸發反洗錢法律中的洗錢等金融犯罪條款。其次,經合組織作為CRS全球執行的總協調人,早已經注意到這類居民投資計畫的規避方案,並且已經著手進行協調和處理。


八、全球102個CRS參與國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截至201710月,全球已有102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將在20189月之前實現第一次CRS下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並且已經有95個國家簽署了有關實施CRS的多邊國際法律準則——《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MCAA)。

但這並不意味著金融帳戶資訊就一定會在這麼多國家之間自動進行交換和傳遞。各國之間進行CRS下的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在具備了多邊國際法律條約以及相關數據安全制度等的基礎上,還需要一個額外的啟動程式,即各國在提交給經合組織秘書處的願意交換國家名單中列明夥伴國。

只有那些相互交換關係被啟動成功的國家之間,才會切實進行CRS下的帳戶資訊交換。根據經合組織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資訊,截至201787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000CRS下的交換關係被啟動,其中中國已經與包括加拿大、根西島、澤西島、列支敦士登和馬爾他在內的47個國家和地區啟動CRS下的交換關係。筆者預計,到2018531日中國金融機構的第一次CRS資訊申報截止日期之前,還會有更多國家與中國之間的交換關係被啟動。

九、CRS和香港保險


所謂的CRS到底和買香港保險有沒有關係呢?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彙報標準,201711日開始,中國和香港以及其他很多國家也一同要實施。本質上就是現在全球經濟很差,各國政府都覺得手上沒錢,得從有錢的企業那邊收稅啊,比如Apple!但是發現,這些公司太狡猾了,竟然通過看似合法的手段把利潤都藏在低稅率的國家,導致本國政府看著自己國家的公司賺大錢卻沒有稅入袋,於是一合計,要不然我們互相溝通一下稅務的資訊吧?於是G202014年就起草了這個CRS2017年開始,中國和香港也一同加入,除了美國不和大家玩之外,其他大國小國基本上都加入了(包括被稱為避稅天堂的百慕大群島和英屬維京群島,估計也是算被逼吧?)

這個CRS其實對於很多跨國企業影響應該是非常得大。核心就是每個金融機構,都要把非本國居民的個人或企業帳戶的情況彙報給本國的稅務機構,然後各國稅務機構定期互相交換這些資訊。這樣原本逃稅行為就逃不過本國的稅務機構了,該交稅的就乖乖繳稅吧!金融機構包括了銀行、券商、信託公司以及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需要識別非本國居民的保單持有人,如果這些保單持有人擁有的保單有現金價值(也就是能夠退保拿回錢的話),保險公司就要把這些資訊彙報給本國的稅務機構,比如香港稅務局。稅務局會定期和CRS範圍內的各個國家交換資訊。

聽到這裏,有些人開始緊張了!哎呀!那我買的香港保險豈不是要被中國政府知道啦!是不是要來收我的稅啦!我的海外資產對中國政府變透明啦!是不是這麼回事呢?


首先申報是不是代表就要繳稅?中國國稅局應該明確,CRS並非是一種增加的稅收,而是把原本應該收的中國居民的海外稅項給收回來,比如有人或者企業確實是在中國開展業務,但是收入來自海外,於是把收入藏在海外的子公司,享受低稅率的政策。這樣的做法以後可能就會成為CRS打擊的重點對象。

但保險呢?保險本身收稅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保險賠款是在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內的。而保險紅利要不要繳稅呢?我只能說,你有見過買了那麼多國內保險理財產品的人有沒有被要求繳稅的呢?其實在保險收益的稅收政策上,目前中國稅法是比較模糊的,但實質上並沒有在保險上徵收個人所得稅。

既然CRS並非是新增稅項,國內買保險本來就不徵稅,在香港的保險本來也是免稅,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逃稅的問題!其實結論很簡單:境外保單的確會申報給稅務局,但只要中國不對個人保險徵稅,香港保單同樣不徵稅。將來若要徵稅,那就境內境外一起征。

那麼為何保險公司要納入到申報範圍呢?因為中國對保險不徵稅,不代表其他國家就不徵稅啊!比如美國就會對任何投資收益徵稅的,包括保險和股票投資等。既然這是一個全球性的稅務申報體系,保險公司自然要被納入啊。但是和中國和香港的保單持有人都沒有什麼關係。兩地目前都不對保險收益徵稅,申報並不等於要繳稅。

第二點CRS是不是意味著中國政府知道了我在香港的保險資產呢?政府知不知道你在香港有沒有買保險有任何影響嗎?你以為政府是傻的啊,每年那麼多大陸居民到香港買保險,完全符合香港的法律政策,大陸政府只能提醒要符合外匯管理政策以及兩地法律的風險,所有的交易都是合法合規,不存在任何洗黑錢的風險,那有什麼風險存在呢?保費的每一筆交易都應該是來自合法的收入、合法的管道、以及合法的支付方式,況且,保險公司本身就對合規方面十分嚴格,既然保險公司能夠收取這筆保費,核發這份保單,合法性自然無需質疑。但如果本來就作奸犯科了,那麼吉力反而支持政府嚴打這樣的罪犯!香港本來就嚴查洗黑錢的行為!事實上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匿名舉報客戶懷疑洗黑錢的管道。結論就是:只要你知道自己的收入都是乾淨的,就算政府知道你海外保險有多少,反正不徵稅,那又如何?

再次有人說,是否會通過我的海外保單,然後一路追溯到本人的國內資產呢?稅務局是否會懷疑本人為何有那麼多錢?是否有偷稅漏稅?這個是個好問題!但要分兩頭說。

首先,在全球稅務一體化的情況下,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認真履行納稅的義務是最重要的。當然即使節稅,也要諮詢稅務師如何真正的合法實現。

其次,現在大把人通過房地產甚至股市已經獲得財務自由了,而通過房地產或股市賺取的利潤,該繳稅也應該都交了。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只是零花錢而已,通過合法的途徑在境外做一些資產配置豈不是太正常了?自己到底做了什麼事,竟然能夠驚動黨中央通過我一份境外的保險來查我國內到底有沒有偷稅漏稅?這份保單難道值幾個億?別想太多了......

相反,我倒提醒持有大量房地產的小夥伴們,政府想多一些稅項收入太容易,根本不用勞心去海外徵稅,只要適當徵收房產稅就有了很大一筆收入。或者,再來個遺產稅,收這種稅的成本要遠低於征海外資產的稅收,是不是這個道理?對於絕大部分資產都在國內的大陸居民,真正應該開始認真考慮的絕對不是在香港買了多少保險會不會被中國稅務局知道的問題,而是如何合理分配資產配置,從而避免將來面對很多國內的資產存量的稅收。合理的稅務分配會成為不同貨幣資產配置一樣,成為非常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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