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難懷孕,丈夫竟找情人生子!同年妻子試管成功生下一女

子婚後發現妻子難懷孕

就偷偷在外面

與其他女子共同生活並產子

近日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

男子婚後與他人生子案件

重婚罪追究該男子刑事責任


2003年,海口市的李某與顏某登記結婚,因顏某婚後遲遲未孕,李某多次陪同妻子到醫院進行試管嬰兒手術,但前四次均未成功生育。

 

2011年初,李某結識女子李某某,之後發展為男女朋友並發生性關系。

 

2012年初,李某某懷孕,之後顏某經第五次試管嬰兒手術成功受孕。李某向妻子坦白了其與李某某的關系,並表示更願意與李某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出現嚴重隔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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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李某某產子;同年12月,顏某產下一女。李某某生產後,李某便搬至其住處,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僅偶爾返回顏某住處看望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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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李某與顏某登記離婚。二人協議離婚期間,顏某就李某的重婚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美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鑒於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美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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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其行為破壞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違反基本婚姻制度和刑事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婚姻關系不僅僅是一紙契約,更是一種受國家保護的法律關系,忠誠是這一關系的基本準則。作為現代社會公民,應當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忠於彼此,敬畏法律,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