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單返程摔傷,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如今,外賣騎手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群體,風里來雨里去的他們,在工作中遭遇意外的風險也隨之增加。騎手完成訂單後返程途中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保險公司能否以“訂單已完成”為由拒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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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商務公司僱傭的外賣騎手,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王某在該公司管理下從事外賣配送工作。為保障騎手權益,該商務公司為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僱主責任保險,保單列明王某為僱員,同時特別約定:保險責任期間為“騎手排班期間或訂單配送期間,擴展至上下班前後2小時及訂單結束後2小時,理賠時需提供訂單記錄或排班記錄,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保險公司承擔被保險人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某日16時34分,王某通過外賣平台接受訂單配送任務,17時03分完成配送,17時15分在返程途中不慎摔倒致傷。事故發生後,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後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隨後,王某向某商務公司主張工傷賠償,該公司將案涉僱主責任險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王某,王某遂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其支付相應保險賠償金。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王某的僱員身份無異議,但主張王某受傷時訂單已完成,案涉事故不是發生在訂單配送期間,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王某受傷時段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範圍。


  首先,王某作為保單列明的僱員,與某商務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其在工作相關過程中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某商務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次,某商務公司已出具權益轉讓證明,將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王某,根據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王某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


  關鍵在於,王某是在完成外賣配送訂單後返程途中受傷,事故發生時間距離訂單結束僅12分鐘,完全處於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訂單結束後2小時”擴展保障期間內,且受傷原因與外賣配送工作直接相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因此屬於案涉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被告不服上訴,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隨著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人員規糢不斷擴大,這類群體的勞動保障與保險理賠問題愈發受到社會關註,對此法官給出三點重要提示:


  用人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與保障義務。作為新業態用工主體,用人單位要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相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主動為勞動者投保合適的保險,切實承擔起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保障責任,為靈活就業人員築牢安全防線。


  外賣騎手:留存證據,依法維權。騎手在工作中若遭遇意外事故,務必第一時間留存關鍵證據,包括訂單記錄、排班記錄、事故現場照片/視頻、就醫診斷憑證、醫療費用單據等,這些材料是後續工傷認定、保險理賠的核心依據。遇到賠償糾紛時,要敢於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因不懂法而放棄維權。


  保險公司:規範合同,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簽訂僱主責任保險等相關合同時,要清晰、明確約定保險保障期間、理賠條件、免責情形等核心條款,不得使用糢糊表述引發歧義。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詳細解讀條款內容,確保投保人充分知曉理賠範圍與拒賠情形;理賠環節要嚴格依規辦理,以合同和法律為依據,避免無故拒賠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