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元宇宙”概念幣騙走3500余萬元!五步騙局如何套牢投資者?

刷臉支付、元宇宙、虛擬幣

當這些前沿科技熱詞

與高收益的承諾捆綁

背後的真實面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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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環相扣的騙局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吳某作為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以推廣刷臉支付設備為名,精心組織實施了一場環環相扣的騙局。

 

➤ 第一步 拋餌:實體業務包裝,贈送積分引流

 

吳某等人以“推廣刷臉支付設備加盟”為名義,吸引投資者支付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加盟費,成為不同等級的代理商,推廣刷臉支付設備。公司宣稱,每完成一筆交易,即贈送積分,可兌換禮品,未來公司上市還可兌換股權。

 

➤ 第二步 設套:虛構“發車玩法”,誘騙購買“空氣幣

 

當投資者手中積累了一定的積分後,吳某等人便順勢推出所謂的“特殊玩法”。謊稱積分需按比例綁定名為“GDFC”的虛擬幣變現,並虛構該幣有巨大升值空間。事實上,GDFC幣是葉某某等人自行在境外交易所上架發行的“空氣幣”。所謂“空氣幣”,是指發行方自行創設、無實際技術與價值支撐、缺乏真實應用場景的虛擬貨幣。

 

本案中,GDFC幣等虛擬幣均由吳某等人自行發行並控制,不具備任何真實應用場景或信用背書,其價格漲跌完全由發行方掌控,這是由犯罪團夥自行創設、可隨意操控的詐騙工具。

 

➤ 第三步 鎖倉:蓄意操縱幣價,阻撓投資者變現

 

騙局初期,該虛擬幣價格被短暫拉高營造繁榮假象。但當投資者想要出售變現時,吳某等人便加以勸阻,同時鼓吹“只有繼續投入,幣價才能漲得更高”,誘騙投資者持續投入資金購買,實質上是為騙局“接盤”。

 

➤ 第四步 換殼:崩盤後換“馬甲”,炒作概念再行騙

 

GDFC幣因後續資金匱乏,無力維系而價格暴跌,近乎歸零。為掩蓋崩盤事實並繼續吸血,吳某等人又拋出所謂的“融合”計劃,聲稱可將已貶值的GDFC幣按比例轉換為新的“元宇宙ME幣”。營造能挽回損失的假象,誘使投資者再次投入資金,繼續套取錢財。

 

➤ 第五步 收割:資金歸集,盡入個人腰包

 

經審計,投資者為購買上述虛擬幣而支付的錢款,最終通過複雜路徑,絕大部分流入了葉某某等人控制的個人賬戶,被用於個人理財、購房及消費揮霍等。截至案發,吳某等人共騙取130餘名投資者共計人民幣3500餘萬元。

 

2024年3月,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25年2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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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騙取數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構成詐騙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吳某的親屬代為退贓等情節,酌情對吳某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吳某上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投資者警惕投資陷阱

企業經營者需合法經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虛擬幣為幌子、以高回報為誘餌的詐騙案件。在此向廣大投資者與企業經營者作出提醒:

 

警惕“虛擬幣”“元宇宙”外衣下的投資陷阱。第一,勿輕信“高回報”“穩賺不賠”話術,任何承諾“多倍收益”“上市分紅”的項目,尤其是涉及虛擬幣、積分兌換等陌生領域,均應保持警惕。第二,認清“空氣幣”本質,虛擬幣如無真實應用與業務支撐、無監管透明,極可能是人為操控的無價值“空氣幣”。第三,堅持通過合法渠道投資,不向個人賬戶、不明二維碼付款,謹慎參與境外交易所或非公開募資項目。第四,加強證據留存意識,註意保存宣傳資料、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一旦發現被騙,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企業需合法經營,嚴守法律底線。第一,應立足主營業務,合法經營,不參與、不策劃名為“虛擬資產”“通證經濟”、實為詐騙的商業糢式。第二,應加強對高管、股東行為的監督,防止公司淪為犯罪工具。必須清醒認識到,新興科技絕非違法犯罪的“護身符”,任何試圖利用技術概念編織的騙局,最終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