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機票被退款,電商平臺是否需擔責?

李先生在藍天公司(化名)運營的電商平台購買了休斯頓-香港的往返機票。後平台告知李先生,該航班機位被取消。李先生將藍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機票12643元並賠償誤工費300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因藍天公司並非機票銷售方,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李先生訴稱,2024年3月6日其在藍天公司運營的電商平台以12634元的價格購買了休斯頓-香港的往返機票,支付後成功出票。但3月8日平台告知李先生航班機位被取消,無法乘坐所購買機票航班,且拒絕退款,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機票12643元並賠償誤工費300元。

 

被告藍天公司辯稱,李先生主張的因機票重複預訂導致座位被航空公司取消要求退款的爭議,是李先生和航空公司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合同糾紛,與平台無關。藍天公司在機票爭議發生後積極聯系機票銷售方和航空公司核實情況,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盡到了充分調解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李先生所主張的損失與藍天公司無關。經藍天公司聯系涉案機票的出票代理方以及航空公司核實,在發現旅客存在重複預訂的情況後,航空公司會自動取消機位。涉案機票的機位已經因重複預訂被航空公司取消機位且無法恢複,並且針對涉案機票情況航空公司不允許全額退款。李先生因重複預訂機票座位被取消、無法退款導致的損失和平台以及涉案機票出票代理方無關,藍天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台,在爭議發生後做了充分調解工作,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在藍天公司經營的電商平台以12643元購買了休斯頓-香港的往返機票,後該預訂機票被取消。就上述機票被取消一事,李先生向平台客服進行反饋、咨詢。平台通過郵件告知李先生上述機票確實被取消、客票不可使用。藍天公司提交與代理商客服溝通的聊天記錄,其中代理商告知航空公司因識別為重複預定,機位被取消,並稱此種情形不可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在藍天公司運營的電商平台購買機票。李先生作為用戶,藍天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雙方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並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藍天公司在產生糾紛後披露了銷售方,且藍天公司自始至終未作出更多承諾,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成功出票後,出票方對該機票進行了取消,該取消行為並非藍天公司所為,且不可歸責於藍天公司,藍天公司並無違約之處,故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從掃碼購物到線上繳費,線上支付已覆蓋日常生活的眾多場景。線上支付不僅是一種工具,更重塑了現代人的生活方式。但線上交易便捷之餘,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解決,也是需要消費者關註的問題。

 

消費者在瀏覽電子商務平台時,需要註意平台上展示的商品、服務,是否為電子商務平台自營產品。若並非自營產品,即便消費者在該電子商務平台支付了價款,電子商務平台也並非實際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任主體。此種情形下,線上購物往往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形成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二是消費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或者服務合同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作為網絡交易平台,在商家入駐平台時,盡到合理審查、註意義務,在糾紛發生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在運營中,並未作出更多承諾,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在維權時,需註意責任主體,避免混淆不同法律關系。例如在本案中,藍天公司是電子商務平台,與李先生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因此,藍天公司不是李先生基於買賣合同糾紛主張退款的適格主體。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