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發生糾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誰來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作為常見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企業優化人力配置、促進勞動者就業,但也容易因權責邊界模糊、管理銜接不暢引發勞動糾紛,影響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如果產生糾紛,如何厘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請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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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人力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2022年5月,某人力公司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後某人力公司先後將趙某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趙某實際用工單位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間為甲公司,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間為乙公司。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間,趙某社保由某人力公司的關聯公司繳納。
2025年1月,某人力公司向趙某發送《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以乙公司崗位取消為由,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趙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趙某不服勞動仲裁決定,以某人力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要求某人力公司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甲、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某人力公司辯稱,原告系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的員工,因用工單位組織架構調整,派遣崗位取消,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此某人力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甲公司及乙公司共同辯稱,本案中原告與某人力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簽署了勞動合同,原告在各自公司工作期間,系由某人力公司派遣,各自公司系用工單位,公司在用工過程中並無過錯,不承擔原告主張的相關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人力公司及用工單位乙公司均未能就崗位取消的事實進行舉證。即使存在某人力公司所主張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某人力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與趙某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過協商,系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通知趙某解除勞動合同。故某人力公司通知趙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其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於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該法律規定,在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向趙某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系因某人力公司未能依法定條件和程序向趙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致。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系當時的用工單位乙公司的原因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甲公司也並非趙某的用工單位。故趙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對某人力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的勞動者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按照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本案中,趙某在2024年、2025年的用工單位乙公司未安排其該兩年度的帶薪休假,未向其支付2024年度防暑降溫費。趙某有權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及2024年度防暑降溫費。某人力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用工單位乙公司造成的該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人力公司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乙公司向趙某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防暑降溫費,某人力公司對乙公司承擔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趙某對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務派遣領域長期存在責任不清、互相推諉的問題:用工單位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勞動保護、報酬支付等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則以用工單位實際管理為借口拒絕承擔責任,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陷入“兩頭找不到人”的困境,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對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避免勞務派遣單位“只派不管”或用工單位“只用不護”。本案裁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九十二條的規定,並參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未能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未支付防暑降溫費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公正裁判厘清責任邊界,回應現實關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